编辑: liubingb 2016-03-30

(二)被转位人必须 是 在被继承 人死亡 之后 , 遗产分 割之前死 亡 的继 承人 . 这是适用转 位继 承的最 基本条 件.因为 如果继 承人在被继承 人 的遗产 分割之后死 亡,那么就 只能 适用 普通继承而不 能适 用转位继 承了.(三 ) 被转位人 必须 是 生前没 有表示 放弃 继承 和没 有丧失 继 承权 的继 承人 , 这是适用 转 位继 承的先决条件 . 如果继 承人在生 前已 经表 示放 弃继 承或 者已 经丧失 了继 承权 , 那 么其法 定继 承 人也 就不 能享有转位 继承 权.代位继承和转位继 承 是我国继 承制度 中的两 种不 同继 承方式 , 它们 之 间存在着明显 的区 别,主要表现在 : ( 一)被代位人 和 被转位人 死 亡的时间不 同.代位继承 只能适用于被代 位人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 的情况下 , 即被代位 人死 于继 承开始之 前.转位继承 则 适用 于被转位人 死 于被继 承人 死亡之后 , 遗产分割之前 .

(二)代位继承和 转 位继 承发 生 的时 间不 同.代位继 承发 生在 被继承 人死 亡之时 , 而被 代 位人 一一被 继 承人 的子女 在此之前 已经死 亡.转位继 承则发 生在被 转位人 死亡 之时 , 而被 可 转位人死 亡 于被继 承人 死亡 之后 . ( 三)被代 位人 和 被转位人 的范围不 同,代位继 承 中的被代 位人 , 只能是被继 承人 的第 一 顺序继 承人 中 的晚辈 直 系血亲 , 即被继承人 的子女 . 被 继承人 的其他法 定继 承 人即使先于 被继 承人 死亡 , 也 不适 用 代位 继承 . 转位继 承 中的被转位人 , 则 既可 以 是被继 承人 的子女 , 也可以是被继 承人 的其他第一顺 序继 承人(被继 承人 的父母 、 配偶),还可以是被继 承人 的 第二 顺序继承人 ( 被继承人的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兄弟姊妹 ) . 由此可见 , 被转位人的范围 要 比被代 位人广泛得多 . ( 四)代位继 承和转位继承发生 的范 围不 同.代位继 承属于法定继承 的范畴 , 它是法定 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 . 因此 , 代 位继 承只 能适用于法 定继承 , 而 不能适 用 于遗 嘱继 承.因为代位继 承是 以继 承人先于 被继 承 人死 亡为前提条件 , 而 遗嘱继 承 只有在立遗 嘱人 死 亡时 才发 生 法律效力 , 因此 , 即使被继 承人 生 前立 有遗 嘱确定其子 女为 继 承人 , 如果被遗 嘱确立 为继 承人 的子女先于立遗 嘱 人死 亡,那么所立遗 嘱应 属 无效 , 由遗 嘱 确立 为继 承人的人 的晚辈直 系血 亲就 谈不 上 有代 位继 承立遗 嘱人之遗产 的权利 . 与代位继 承不 同,转位 继承 既可 以适 用 于法定继 承,也可以适用于 遗嘱 继承 . 因为 继承 开始后 , 不 仅按法 定继 承方 式 的继 承人能够 实际取 得 继承 遗产 的权利 , 而 且遗嘱 继 承人 也 因遗嘱生 效而 实际取 得继 承 遗产 的 权利 . 如果 在遗 产分 割 之前 继承 人死 亡,那么该 继 承人 继承遗产 的权利 再按 照 法定继 承或 遗嘱继承方式,转移给他 的合法继 承人.可见,在转位继 承 的两 个继 承 法律 关系中,都既可适 用 法定继 承,也可 适用 遗 嘱继 承.(五 ) 代位 人 和转位人 的范围不 同.享有代 位继 承权 的代位 人,只能是 被代位人 的晚辈 直系血 亲,即被代 位人 的子女 、 孙 子女 、 外 孙子 女等.它既排 除被代位人 的长 辈直系血亲(父 或母 、 祖父 母、外祖 父母 ) 的继 承人 , 也排除了 姻亲 ( 配偶 ) 和旁系血 亲 (兄 弟姊妹 ) 的继 承人 . 转位继 承 中的转位人 , 则不 受在直 系血 亲与旁系血 亲、长辈亲 属 与晚辈亲属 、 血 亲与姻亲 的限制 , 只要符合继 承法 第10条的规定 , 均 可为 转位人 . 如果被转位人没 有第一 顺 序继承 人,他的第二 顺序继 承人 也 有权继 承.但是 应 当指出 , 在代位继 承 中的代 位 人虽 然只能是被代 位人 的晚辈直 系血 亲,但是 代 位继 承人不 受辈份的 限制 . 代 位继承 权不 仅 对被代 位人享有继 承权 的 子女 适用 , 而且 对被代 位人 没 有继 承权的 孙子 女、外孙 子女也 同样适用 . 而转位继承 中能够 作为 转位人 的晚辈直 系 血亲只 有被转位人 的子 女.被转位人 的孙 子女 、 外孙子女 由于不 是 其法 定继 承人,所以不 能成为转位继 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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