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6-03-09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二一八年六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4-1-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 )接受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发行人 、 公司 或 拓邦股份 )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下称 本次发行 )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向公司出具《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 意见书》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拓 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 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0667 号《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 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 书 )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 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4-1-2-2 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在对反馈意见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4-1-2-3 关于反馈问题的回复

一、申报材料显示,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多处办公、生产场地系租赁取得, 且该租赁房产未取得房产证,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目前使用前述房产是否存在障 碍,未办理房产证且无法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是否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请保荐结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

一、重点问 题7) 反馈意见回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未取得产权证的办 公、生产场地基本情况如下:

(一)2016 年1月30 日,承租方发行人与出租方林荣生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租赁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石新居委塘头大 道旁的工业厂房,出租方同意公司将厂房部分交由公司控股或关联公司使用;

该 厂房面积为 24,519 平方米(共7层) ;

租赁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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