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6-01-17

24 小时,年运营时间

7200 小时.厂区不提供住宿,食物外包.

9、规划相容性 本项目位于昆山市淀山湖镇钱晟路

6 号4号房(租用厂房),项目位于工业集 中区,房产证用途为厂房,随着昆山淀山湖镇远期总体规划的调整,该区域规划用 途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

但土地用途根据规划调整的具体实施尚有一个过程,考虑 到实际情况,避免厂房由于闲置而浪费土地资源,同时承租企业昆山迪特欧金属制 品有限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生产,并无条件配合政府部门的搬 迁.因此,淀山湖镇人民政府同意昆山迪特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用巨浪环保(昆山)有限公司位于昆山市淀山湖镇钱晟路

6 号4号房进行生产(见附件:淀山湖镇 人民政府规划用地说明、企业承诺书).项目周边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 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10、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相符性 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中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规定:太 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5 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处理.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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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 排放含氮、磷等污染水体的企业和项目;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 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 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 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 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破 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的建设均符合上述管理要求.

7 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无原有污染情况. 本项目所租用的厂房未出租给医药、化工、电子等大型污染企业,无重金属及 有毒有害物质对土壤的污染等污染问题. 因此,没有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

8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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