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6-01-16 |
2015 年9月29 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顶公司") 依据(2012)烟商初字第
194 号、195 号民事判决书 对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未出资本息 (包括对烟台市第三水泥厂未出 资承担连带责任部分)的全部义务 20,400,691.04 元,已向烟台市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以下简称"烟台农商行福山支 行")履行完毕(详见公司临 2015-062 号公告) . 鉴于金顶公司以借款方式筹措偿还资金承担了相应费用, 烟台农 商行福山支行向金顶公司支付了补贴借款费用 7,400,691.04 元. 按照相关规定, 上述款项将计入公司营业外收入, 预计将增加公 司本期利润 740.07 万元.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9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