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8-02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M2-19-003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9~2021 年高铁基地起重机 年度检查及维修保养服务 契约草案 契约编号:M2-19-003 甲方: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本编号 : PSMT17 核定日期 : 2017/11/07 中华民国年月日本文件之著作权属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非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电 子、机器、影印、纪录或其他方式重制、储存、利用、散布或传送.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M2-19-003

1 契约主文 立契约书人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 (以下称「乙方」) 兹因甲方将 2019~2021 年高铁基地起重机年度检查及维修保养服务工作,委由乙方承作 办理,双方同意订立契约书(以下称「本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 契约文件

一、 本契约包括契约主文及所列附件及嗣后之修正文件.各项文件之内容应互 为补充解释,倘其内容有所歧异时,除另有约定外,其优先适用之顺序如 下:

(一)契约主文

(二)附件

一、工作说明书

(三)附件

二、契约工作计价方式

(四)附件

三、工作指示单

(五)附件

四、工作分期计价表及明细表

(六)附件

五、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条款

(七)附件

六、合作厂商作业人员个人资料保护权益事项

二、 对前项任一契约文件之修正优於原契约文件,且以最后发生者优先适用.

三、 凡本契约之修正、补充或变更以及放弃其中任何条件或条款,非经双方书 面同意者不生效力. 第二条 工作地点及工作围

一、 工作地点:高铁基地 (包含六家基地、乌日基地、燕巢总机厂及左营基地) .

二、 本工作围如附件一所示.

三、 乙方实际工作,应依甲方履约代表所发工作指示单(格式如附件三)办理.

四、 如甲方认有必要,得要求乙方於开工日前完成经甲方履约代表核定之工作计 画书,并应依工作计画书内容履行契约.如甲方履约代表要求变更或修改, 乙方应立即办理.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M2-19-003

2 第三条 契约期间

一、 本契约自签约日起生效.

二、 本契约之履约期间为自甲方履约代表书面通知开工之日(以下称开工日) 起二年.惟甲方有权依实际需要调整前述期间、起始及/或终止日或暂时不 予执行,乙方应配合办理且不得向甲方要求赔偿. 第四条 契约金额

一、 契约总金额(择一选定) 预估总价为新台币(下同)元整(含税,详如附件二).本契约 为部分依契约标示之价金给付,部分依实际施作或供应之项目及数量计价结 算给付:

(一) 定期性维修服务费:固定总价共 xxxx 元整(含税).

(二) 非定期性维修服务费:预估金额共 xxxx 元整(含税). ?固定总价计新台币(下同)元整(含税,详如附件二) .

二、 ?预估总价计新台币(下同)元整(含税,详如附件二) .本契 约金额为乙方履行本契约所规定全部义务之对价,包括任何直接及间接费 用及成本与利润,除契约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请求甲方给付任何性质之 额外费用.

三、 上开契约金额为预估者,应依乙方实际施作或供应之项目及数量给付.如 最后乙方实际施作及供应之项目或数量低於预估,双方同意以乙方实际施 作及供应之项目及数量结算该项最后契约金额,乙方并不得以该项最后结 算契约金额低於本契约各项预估金额为由,要求甲方给付差额或要求甲方 为任何性质之补偿或补贴.

四、 契约价金总额曾经减价而确定者,其所组成之各单项价格得依约定方式调 整;

未约定调整方式者,视同就各单项价格依同一减价比率调整.报价中 之分项价格合计数额与总价不同者,亦同.

五、 除契约另有约定外,契约金额不得调整;

当甲方增减标的物之数量时,契 约金额应依本契约所订单价相对增减之.

六、 本契约不适用物价指数调整亦无预付款.

七、 除本契约另有约定外,因本案所生之税赋,由甲、乙方各自依法负担.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M2-19-003

3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 乙方应於每月

5 日前,就其前一期依本契约所提供之服务工作,出具工作 分期计价表及明细表(格式如附件四) 、同额统一发票等相关凭证表单及其 他契约要求文件,送达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无误且无待乙方补正文件者, 甲方应於收受乙方全部请款文件后次两个月

10 日,将甲方所核定之同意付 款金额电汇至乙方书面指定之中华民国境内乙方银行帐户.如乙方送达请 款文件之日期晚於每月

5 日,则递延一个月付款.但乙方之请款文件未齐 全或错误须退回乙方补正者,甲方得视补正情形递延付款期限.前开日期 如遇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二、 办理本契约第一次计价时,乙方必须先缴交保单,否则不予计价. 第六条 责任区分

一、 乙方人员若於工作期间遭遇任何事故,致发生任何体伤、死亡或疾病时, 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 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於执行工作时,因故意或过失致甲方或甲方人员或第 三人发生身体或财物损害时,应由乙方负完全处理及赔偿责任.乙方人员 於办理本契约工作时,如有不法行为,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涉.

三、 乙方为独立之承包商,应就契约之履行负完全责任.甲方与乙方或乙方人 员间不因本契约之订定而发生雇主与受雇人、本人与代理人、合夥或其他 类似之关系. 第七条 乙方之义务

一、 执行本契约工作所需之机具耗材,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提供及换补.

二、 乙方应遵照甲方指示办理本契约各项工作.

三、 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履行本契约工作,并保证其具有履行本契约所 需之专业知识、技能与经验,包括提供必须之合格适任人员及必要之技术 支援与资源,以完成本契约工作.

四、 乙方担保其服务人员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并经合法雇用且为品德良好之人 员.如甲方认有必要,在开始执行服务前,乙方应先将其服务人员学经历 及背景等资料造册,如甲方於收受后

10 日内未有异议者,即得任用.乙方 人员如有怠忽工作、违反甲方规定、不道德、不法情事,或其他不当行为 经甲方认为不适格或不适任时,甲方履约代表得停止其工作并通知乙方更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M2-19-003

4 换,乙方应於

24 小时内以适格适职人员更换之.

五、 乙方提供之工作人员名单,如包括个人资料者,乙方所属之人员均需确认 已阅读附件六之「合作厂商作业人员个人资料保护权益事项」 ,并签名同意 甲方之L集、处理及利用.

六、 乙方履行本契约之过程如有违反法令、政府规定,或未符合主管机关之要 求者,致使甲方遭受处分或受有损害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之损害及所 支出之费用(包括但不限於罚锾、诉讼及律师费用) .

七、 如因乙方之故意、过失、违法、违约或其他不当行为,致第三人对甲方或 其负责人或员工提出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乙方应负责处理并应赔偿甲 方及其负责人及员工所受之损害及所支出之费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师费用 及诉讼费用) ,甲方并得终止或解除契约. 第八条 工作变更 甲方得随时以书面变更本契约工作之方法、顺序、围及增减工作数量,乙方 应即照办.若因而影响乙方费用及工作进度,由双方依契约附件

二、契约工作 计价方式所附之详细价目单之单价及诚信原则进行公平调整. 第九条 甲方履约代表

一、 本契约签署后,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其所指派之「甲方管理代表」及「甲 方执行代表」 .甲方执行代表并得视具体需求,另以书面指派「甲方执行代 表代理」 ,就其权限围内之事项另行授权「甲方执行代表代理」办理.前 述代表如有变更,甲方应按指派之程序,另行通知乙方,始生变更效果.

二、 「甲方管理代表」及「甲方执行代表」分别依本条所规之权限,代表甲 方就乙方履行本契约之一切事项进行协调与管理,惟乙方於本契约之义 务,不因甲方管理代表或甲方执行代表之监督或管理而免其责任,且甲方 管理代表或甲方执行代表均无权代表甲方迳为办理契约之变更、终止及解 除.

三、 「甲方管理代表」负责代表甲方执行决标通知书送达后迄通知开工前及自 验收完成后起之本契约相关履约事项;

「甲方执行代表」则负责代表甲方办 理通知乙方开工,并自通知开工后迄验收完成前之本契约相关履约事项.

四、 本案完成验收后,如涉及保固事宜,自「甲方执行代表」通知启动保固期 间起至保固期期满前,由「甲方执行代表」代表甲方执行保固期间之相关 履约事宜;

待保固期间期满后, 「甲方管理代表」则代表甲方办理保固期满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M2-19-003

5 后之相关作业,确保乙方就本契约之各项义务均已执行完毕.

五、 有关本契约之各项通知,於乙方分别按「甲方管理代表」 、 「甲方执行代表」 及「甲方执行代表代理」之权限办理后,该通知始对甲方发生效力. 第十条 乙方履约代表及人员之更换

一、 於契约经双方签署后,乙方得以书面指定履约代表,并通知甲方.

二、 甲方履约代表如认乙方指派执行本契约工作之人员(包括乙方履约代表)不 适任,得随时以书面叙明理由通知乙方更换,乙方应即依甲方履约代表指 示办理;

乙方并应就更替人员之资格及经验事先徵得甲方履约代表之书面 无异议表示.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保险

一、 乙方对履行本契约至少应投保下列保险,保单内容与投保之保险公司应得 甲方之同意:

(一)社会保险:乙方应遵循相关法令为其员工投保下列保险,未具下列保险 者,一律不得进入工作场所: 1. 全民健康保险 2. 劳工保险

(二)雇主意外责任险: 1. 保险金额:不得低於以下之规定 每一个人体伤或死亡:500 万元 每一事故体伤或死亡:2,500 万元 保险期间内最高赔偿责任:5,000 万元 2. 每一事故自负额:不得高於 2,000 元

(三)公共意外责任险(或营缮承包人意外责任险) : 1. 保险金额:不得低於以下之规定 每一个人体伤或死亡:500 万元 每一事故体伤或死亡:2,500 万元 每一事故之财物损害:500 万元 保险期间内最高赔偿责任:6,000 万元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M2-19-003

6 2. 每一事故自负额:不得高於 5,000 元3. 附加邻近财物附加险: 保险金额:每一事故不得低於

500 万元,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之保 险金额不得低於 1,000 万元.每一事故自负额不得高於

10 万元. 4. 本保单之承保围应含「乙方因执行本契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台 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人员伤亡之赔偿责任.」

(四)上述雇主意外责任险及公共意外责任险(或营缮承包人意外责任险)应 符合下列事项: 1. 保险期间应涵盖本契约期间,随工期延长而延长,保单应列明甲方、 乙方及其次承包商为共同被保险人. 2. 保单应加注: 「本保单之任何变更或提前终止,未经取得台湾高速铁 路股份有限公司事先同意者,不生效力.」 3. 保单中对於限缩承保围或与契约无涉或已不符时宜之附加条款应 予删除,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条款: 『恐怖主义除外附加条款』 、 『电 脑年序转换除外不保附加条款』…等.

二、 乙方应使上开保险於开工日前生效,并於开工日前提送雇主意外责任险、 公共意外责任险(或营缮承包人意外责任险)等之保单正本及收北竟 甲方审核,否则甲方有权不办理任何契约付款.

三、 乙方未按本契约之规定办理保险,倘遇有意外事故发生时,应由乙方负全 部责任,乙方应使甲方免於受前述事故求偿之主张,否则乙方应对甲方负 损害赔偿责任.

四、 在契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甲方之损失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自负额、保 险不赔或超过保险金额部分,全部由乙方负担.

五、 除本条第一项所规定之保险外,乙方应视履行契约之需求,额外投保必要 保险以承保执行本契约之其他风险或责任.倘未投保而遇意外事故发生 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转让、转包禁止

一、 乙方不得将本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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