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5-12-17

44 号)及《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本工程 属于 二十

二、金属制品业,第67 点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其中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 年用油漆量(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 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其中 其他(仅 切割组装除外) 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其中 仅切割组装的 应编制环境影响 评价登记表.本项目含喷漆工艺,年用油漆量(含稀释剂)4.51 吨,小于

10 吨,且 不属于仅切割组装, 故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依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关 于发布及的通知》〔浙环发(2015)38 号〕等 相关文件内容确定本项目的审批权限在嘉兴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我公司在现场踏 勘、监测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编制了本环境影响报告表,报请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9号,

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18 年12 月29 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2018 年10 月26 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2018 年12 月29 日修订;

-

3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2016 年11 月7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第54 号,2012 年7月1日起施行;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7 年10 月1日起施行;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第

3 次部务会议,

2018 年4月28 日修订;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16]第39 号,2016 年8月1日起施行;

(1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

(12)《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14]28 号;

(12)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省政府令第

364 号,

2018 年3月1日起实施;

(1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 号;

(14)《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 发[2012]10 号;

(15)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 环发[2014]197 号;

(16)《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7]29 号;

(17) 《关于印发平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平衡办法的通知》 , 平环保 〔2014〕

90 号;

(18)《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平环保[2012]17 号. (19)《关于转发等12 个行业 VOCs 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浙环办函[2016]56 号). 1.2.2 技术导则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

4 -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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