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8-01

11 ― 附件

3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2010)等6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编制组 二O一三年八月 ―

12 ― 目录1项目背景.

13 1.1 任务来源

13 1.2 工作过程

14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订的必要性.15 2.1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15 2.2 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

17 3 有色金属行业国际先进的污染控制水平.18 3.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

18 3.2 行业产生的污染物

18 3.3 国际先进控制技术水平

21 3.4 国内外排放标准控制水平

22 4 特别排放限值制订原则及限值确定依据.23 4.1 特别排放限值制订原则

23 4.2 特别排放限值确定依据

24 5 监测分析方法.27 ―

13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2010)等6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 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 环境承载能力 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等问 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在我国已发布的特别排放限 值中主要是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 指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 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 强度、 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该 限值的排放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

2010 年环境保护部发布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2010)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2010) 、 《铜、镍、钴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 (GB 25467-2010)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2010)4 项有色金属工业排放标准,2011 年又发布了《稀土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1-2011)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2-2011) .上述标准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进一步加强 大气污染防治,

2012 年10 月国务院批复实施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 二五 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 ,其中规定重点控制区有色等行业执行大 ―

14 ― 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3 年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执行大气污 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保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 明确要求对于 石化、化工、有色等新建项目没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 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 为此,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于

2013 年5月15 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 有色金属工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研讨会. 会议决定, 由环境保护部 环境标准研究所和国家环境保护有色金属工业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牵 头, 组织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东北大学等单位编制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 (GB25465-2010)等6项排放标准修改单,制订大气污染物特别排 放限值. 1.2 工作过程

2013 年5月15 日接受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下达的任务后,环境保 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和和国家环境保护有色金属工业污染控制工程技术 中心等

6 家单位组成编制组.

2013 年5月-6 月,编制组在对有色工业企业进行调研,并了解国内 外标准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各项标准的修改单编制说明初稿.

2013 年7月,标准所对各项标准的修改单编制说明初稿进行审查和 整合,提出各项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统一的编制说明.

2013 年7月25 日,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在北京主持召开研讨会,对该 ―

15 ―

6 项标准的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专题讨论.与会专家一致认 为提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达到了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 符合国家 对特别排放限值制订的相关要求.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订的必要性 2.1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2.1.1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2010 年5月14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 ,其中明确要求,制 订并实施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严格控制重点 区域新建、扩建除 上大压小 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在地级城市市区 禁止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 针对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会商机制, 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订. 加强 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 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大气 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 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 2.1.2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要求 依据地理特征、社会 经济发展水平、 大气污染程度、 城市空间分布以及大气污染物在区域内的 输送规律, 将规划区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 实施差异化的控 ―

16 ― 制要求,制订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策略.对重点控制区,实施更严格的环 境准入条件, 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采取更有力的污染治理 措施.重点控制区共

47 个城市,除重庆为主城区外,其他城市为整个辖 区. 重点控制区主要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以及辽宁中部城市群 等10 个城市群. 该规划还明确要求, 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 有色、 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与工业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 排放限值要求, 火电项目实施时间与规划发布时间同步, 其他行业实施时 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2.1.3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保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复实 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的相关规定,在重点控制区 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 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公告要求,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纳入《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 三角等 三区十群

19 个省(区、市)47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对新建项目 还明确规定 对于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等目前 没有特别排放限值的, 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 ―

17 ― 后执行,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2.2 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 2.2.1 重点区域污染物排放强度大 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巨大,2010 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 总量分别为 2267.8 万吨、2273.6 万吨,位居世界第一,烟粉尘排放量为 1446.1 万吨,均远超出环境承载能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 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 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

13 个重点区域,是我国经 济活动水平和污染排放高度集中的区域, 大气环境问题更加突出. 重点区 域占全国 14%的国土面积,集中了全国近 48%的人口,产生了 71%的经 济总量,消费了 52%的煤炭,排放了 48%的二氧化硫、51%的氮氧化物、 42%的烟粉尘和约 50%的挥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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