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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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安监发〔2016〕32 号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市管经济功能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 济开发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安监局,临沂综合保税区市场监 管局: 为促进各市管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开展,规 范依法行政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77 号修改) 、 《山东省行政 程序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 〔2015〕20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5〕48 号) ,结合与各市管经济功能区签订的 《临沂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现就进一步规范各市管 -

2 -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安的重要内容,是全 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的有效手段.

各市管经济功能区安监局(市场监管局)要切 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保障措施,提升执法水平,通过更加严 格的行政执法督促和指导企业强化安全意识,严格安全生产管 理,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依法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把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二、规范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一)科学制定计划.要结合监管任务、执法力量、不同时 段安全生产特点等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 提高效能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 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总局令第

24 号) 、 《安全生产 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 (安监总政法 〔2010〕

183 号) 的规定,科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经市安监局批准后 组织实施.

(二)严格相关程序.各市管经济功能区安监局(市场监 管局)要按照《行政处罚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以及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对 《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 罚的,经市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 论决定,案件处理呈批表由市局政策法规科提出审核意见,报 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一般违法行为案件的案件处理呈批表由 -

3 - 各经济功能区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 责人审批.立案审批表和结案审批表中审核人、审批人应对应 一致,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审核意见由各经济功能区安监 局(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由市局主要负责 人签署;

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审核意见由各经济功能 区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由各经济 功能区安监局(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三)严格执法规范.严格执法资格,执法人员必须持有 省政府法制机构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严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使用裁量权.建立行政 处罚专用章制度,市局为各经济功能区安监局(市场监管局) 配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专用章,高新区安监局使用一号专用 章,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使用二号专用章,临港开发区安监 局使用三号专用章,蒙山旅游区安监局使用四号专用章,临沂 综合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使用五号专用章.严格"收支两条线", 行政执法过程中收取的罚款,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规定,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全额上缴国库.建立执法案件公开裁定 制度,对案情相似、违法行为相同的案件按照不低于 10%的比 例,召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开裁定.建立行政处罚信息 公开制度,使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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