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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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18 版)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提高环保系统依法 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 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 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 号)等 规定,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 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 管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 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 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基 本相同的要求.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情节和情形

(一)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 -

2 - 1.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 影响;

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4.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主观恶意,明知故犯;

2.后果严重,反映强烈;

3.区域敏感,影响恶劣;

4.不听劝阻,再次违法;

5.其它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它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 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 度、水污染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 -

3 - 制度、 固体 (危险) 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等同类常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环保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分别制定了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详见附件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四、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 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 的运行成本、 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 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第一款规定 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 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 -

4 - 治扬尘污染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 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 续处罚: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应当 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 出.

五、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 1.市环保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在《案件终结 移送审查表》、《案件呈批表》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拟处理意 见时应写明自由裁量依据. 2.本基准列举了对本市常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权,未列入基准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参照已经规范的自由裁量 -

5 - 权的方法,通过横向比较进行自由裁量. 3.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局长办公会等 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可以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和本规范规定的幅 度上提高处罚档次. 4.有关人员因不遵守本自由裁量权基准,导致作出的相应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 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18 版) -

6 - 附件 第一部分 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一)违反环评制度 单位:万元 无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 已建成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 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 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 登记表 项目0-1 1-3 3-5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 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 严重情节 报告表 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2%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 报告书 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2%―3%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4%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5% 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 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金额类别-7-

(二)违反验收制度 单位:万元 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 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 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报批环评 (已过追溯 期) 且未经验收, 主体 工程投入使用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报告表 项目综合 20-25 25-35 35-55 综合(逾期不改正) 100-120 120-140 140-160 固废 0-3 3-4 4-6 辐射 5-8 8―11 11―14 报告书 项目综合 35-55 55-75 75-100 综合(逾期不改正) 140-160 160-180 180-200 固废 4―6 6―8 8―10 辐射 11―14 14―17 17―20 备注1.对于有多种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对应综合类项目进行裁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罚款. 情节金额类别-8-第二部分 违反水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一)排放超标 单位:万元 超标倍数≤0.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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