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5-09-18
医用诊断 X 线卫生防护标准 【英文名称】医用诊断 X 线卫生防护标准 【标准编号】【GB 8279―1987】 【代替编号】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时间】1987 年12 月10 日 【实施时间】1988 年6月1日【内容】 医用诊断 X 线卫生防护标准

1 引言 1.

1 为保障医用诊断 X 线(以下简称 X 线)工作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 X 线机生产和 X 线技术应用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 X 线机的生产和使用. 1.3 X 线工作者所受的职业性照射和医用诊断 X 线工作中公众所受的照射,按GB 4792―84《放射卫生 防护基本标准》的要求控制. 1.4 受检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必须遵循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 照射,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照射,必须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最低水平. 1.5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2 医用诊断 X 线机产品防护标准 2.1 技术要求 2.1.1 透视用 X 线机的防护性能 2.1.1.1 X 线管头组装体应有足够铅当量的防护层, 以使距焦点

1 米处漏射线的空气照射量率不大于 2.58 *10-5 库仑・千克-1・小时-1(100 毫伦琴・小时-1). 2.1.1.2 X 线管头窗口处必须装有适当的铝过滤板. 有用线束进入受检者皮肤处的空气照射率不大于 1.29 *10-3 库仑・千克-1・分-1(5 伦琴・分-1). 2.1.1.3 荧光屏铅玻璃应有足够的铅当量,屏周、床侧应设置有效的屏蔽防护及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以使 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的空气照射量率分别不大于 1.29*10-6 库仑・千克-1・小时-1(5 毫伦 琴・小时-1)和3.87*10-6 库仑・千克-1・小时-1(15 毫伦琴・小时-1). 立、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示意图见附录 B. 带影象增强器并目是遥控操作的 X 线机不必受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的空气照射量率限制. 2.1.1.4 焦皮距不得小于

350 毫米. 2.1.1.5 在任何透视工作位置,X 线管焦点、遮光器、集光筒和荧光屏的中心均应在一直线上. 焦台距固定的 X 线机,其台屏距在 250~350 毫米范围内的一个距离上,以及焦屏距固定的 X 线机,当 遮光器开到最大时,有用线束照射野不得超出荧光屏. 2.1.1.6 透视曝光开关应是常断式开关,否则应加透视限时装置. 2.1.1.7 X 线机诊视床床板的铝当量不应超过

1 毫米. 2.1.2 摄影用 X 线机的防护性能 2.1.2.1 X 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规定同 2.1.1.1. 2.1.2.2 X 线管头窗口处应装有铝过滤板,以使固有过滤的铝当量不小于下表规定值:

200 毫安以上 X 线机遮光器(或集光筒)应设有更换附加过滤板的装置,每个 X 线管头应配备有下列规格 的附加过滤板: 0.5 毫米铝当量

1 块1.0 毫米铝当量

1 块2.0 毫米铝当量

1 块2.1.2.3 必须提供能调节有用线束矩形照射野的装置. 2.1.3 牙科用 X 线机的防护性能 2.1.3.1 X 线管头组装体应有足够铅当量的防护层, 以使距焦点

1 米处的漏射线

1 小时累积测量不得超过 6.45*10-6 库仑・千克-1(25 毫伦琴). 2.1.3.2 X 线管头窗口处应装有铝过滤板,以使固有过滤不小于 1.5 毫米铝当量. 2.1.3.3 集光筒应有 0.5 毫米铅当量的防护层,其末端的有用线束直径不得超过

70 毫米. 2.1.3.4 最高管电压为

60 千伏(峰值)及其以下的 X 线机,焦皮距不得小于

100 毫米;

60 千伏(峰值)以上 的X线机,焦皮距不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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