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5-08-23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07 号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33R2)已经

2011 年1月30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民航局令第

207 号) CCAR33―R2 ―

1 ―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A 章总则第33.1 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定规定颁发和更改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 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 定规定》 (CCAR-21)的规定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 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并且必须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 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CCAR-34) . [2002 年4月19 日第一次修订] 第33.3 条 概述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表明该型航空发动机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 要求. 第33.4 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定附件 A 编制中国民用航空局可接受的 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装有该发动机的航 空器之前或者在为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颁发适航证之前完成这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民航局令第

207 号) CCAR33―R2 ―

2 ― 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第33.5 条 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备有在型号合格证颁发之前可供中国民用 航空局应用,在发动机交付时可供用户使用的经批准的发动机安 装和使用说明手册.该说明手册必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安装说明 (1)发动机安装构件的位置,将发动机装接到航空器上的方 法及安装构件和相关结构的最大允许载荷;

(2)发动机与附件、管件、导线和电缆、钢索、导管及整流 罩连接的位置和说明;

(3)包括总体尺寸的发动机轮廓图;

(4)定义发动机与航空器和航空器设备,包括螺旋桨(如适 用)的物理和功能界面;

(5) 如果发动机系统所依靠的部件不是发动机型号设计的组 成部分,而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又要基于这些部件,则其界面条 件和可靠性要求必须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直接规定,或者规 定参考适当的文件;

(6)必须给出发动机控制所需的仪表清单,包括控制发动机 工作的仪表精度和瞬态响应的所有限制值,以评估在装机条件下 该仪表的适用性. (b)使用说明 (1)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的使用限制;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民航局令第

207 号) CCAR33―R2 ―

3 ― (2)功率或推力的额定值及在非标准大气条件下的修正程 序;

(3)在一般和极端环境条件下,对下列情况的荐用程序: (i)起动;

(ii)地面运转;

(iii)飞行中的运转;

(4)对于有一个或多个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功率 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提供发动机性能特性和变化的 数据,以使飞机制造商能够建立飞机功率保证程序;

(5)发动机控制系统的主模式、所有可选模式和任何备份系 统及其相关限制的描述,以及发动机控制系统及其与飞机系统、 螺旋桨(如适用)之间的界面描述. (c)安全分析假设.针对第 33.75(d)条中描述的不在发动 机制造商控制之内关于安全装置、仪表、早期警告装置、维修检 查和类似设备或程序的可靠性做出安全分析假设. [2011 年3月15 日第二次修订] 第33.7 条 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 (a)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并包 含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规定的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中,其中包括按本条 规定的各种适用的使用条件和资料确定的额定值和限制以及为发 动机安全使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民航局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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