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5-08-12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7)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有关 主要及关连交易之补充协议 及 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 有关收购事项之补充协议 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交所交易时段后) ,该协议之订约方订立补充协议 以延迟支付可退还按金至买方收到独立估值师之估值报告 (确认目标公司之估值 不少於2,200,000,000港元) 后五个营业日内支付.

2 与佛山燃气集团战略合作 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交所交易时段后) ,本公司、买方与卖方 (即该协议 之订约方) 与佛山燃气集团订立战略合作协议,,

佛山燃气集团及或其附属 公司由买方聘请担任主建筑承包商,以於安塔那那利佛省(Antananarivo Province)、 塔马塔夫(Tamatave)及图莱亚尔(Tulear)政府行政管区域兴建天然气管道及网络以 及300座加油站及加气站连同配套便利店,惟须待收购事项完成方可作实. 买方与佛山燃气集团及或其附属公司将订立最终协议,以订明工程建设项目、项 目费用及结算方式之详情.倘自战略合作协议日期起180天内,买方与佛山燃气集 团及或其附属公司尚未订立最终协议或收购事项尚未完成,战略合作协议将予 终止及失效. 兹提述香港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之公布 ( 「该公 布」 ) ,内容有关收购马达加斯加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除另有指 明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收购事项之补充协议 根眯,收购事项之总代价2,200,000,000港元须按下列方式支付:(i) 150,000,000 港元 (或等值人民币金额) ( 「可退还按金」 ) 作为可退还按金及代价部分付款,应於 订立该协议后一个月 (即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内以现金支付;

及(ii) 2,050,000,000 港元应通过发行可换股票Ц.由於本公司仍在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审核, 该协议之订约方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订立一份补充协议 ( 「补充协议」 ) 以延 迟支付可退还按金至买方收到独立估值师之估值报告 (确认目标公司之估值不少於 2,200,000,000港元) 后五个营业日内支付.除上文披露者外,该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 及条件保持不变且在各方面具有完整效力及效用.

3 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交所交易时段后) ,本公司、买方与 卖方 (即该协议之订约方) 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佛山燃气集团」 ) 订立战 略合作协议 ( 「战略合作协议」 ) ,,

佛山燃气集团及或其附属公司由买方聘请 担任主建筑承包商,以於安塔那那利佛省(Antananarivo Province)、塔马塔夫(Tamatave) 及图莱亚尔(Tulear)政府行政管区域兴建天然气管道及网络以及300座加油站及加 气站连同配套便利店,惟须待收购事项完成方可作实. 买方与佛山燃气集团及或其附属公司将订立最终协议,以订明工程建设项目、项目 费用及结算方式之详情.倘自战略合作协议日期起180天内,买方与佛山燃气集团及 或其附属公司尚未订立最终协议或收购事项尚未完成,战略合作协议将予终止及 失效. 佛山燃气集团为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代号: 002911) .佛山燃气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高压管网建设运营、天然气中 游分销、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汽车天然气加气、燃气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等业务.其 主要产品包括液化天然气及压缩天然气.其拥有佛山市禅城、顺德、三水、高明等四 个区的管道天然气业务的特许经营权.佛山燃气集团还积极拓展佛山周边其他城市 的管道天然气业务,先后在肇庆、云浮、南雄设立了项目运营公司.由佛山燃气集团 开发的 「佛山市燃气管网资源管理系统」 荣获二零一零年中国地理信息优秀工程项目 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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