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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ICS 13.

040.40 Z

6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14-07-31 发布 2014-08-01 实施 发布DB12/ 524-2014 I 目次前言

1 1 适用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0 6 实施与监督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1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1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1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25 DB12/ 524-2014

1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 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气筒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 无组织泄漏与逸散污染控 制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国家 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 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 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唐运平、姚立英、陈璐、黄浩云、王伟、赵喜梅、万宁、王红宇、 樊在义、周莹、李志强、周阳.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 年7月批准. 本标准于

2014 年7月31 日首次发布. DB12/ 524-2014

2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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