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5-07-31
GB

1 0

2 5

2 一1996前言本标准是G B

1 0

2 5

2 -8

8 ( ( 辐射加工用钻一

6 0 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规定》 的修订版本.

本版在格式 卜 依照G B / T

1 .

1 -1

9 9

3 《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 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 标准编写的基 本规定》 .修订部分主要有: 增加前言和引用标准一章;

不再列出职业人员基本限值, 只提出执行有关的 标准, 并给出与源相关的剂量控制值;

对公众照射给出了管理限值;

井水中污染控制值改为1

0 B q /

1 ;

通 过屏蔽墙对非限制区公众的照射原规定过严, 现适当放宽;

在总结了近年来国内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 对原版中的有关辐射防护与 安全管理部分,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 I A E A) 有关规范, 增加了辐照装置的 安全分析、 辐射源的清点与盘存和辐射防护与安全检测内容三章;

原版中的附录 A删去.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 起, 同时代替G B

1 0

2 5

2 -8

8 ,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 郭勇、 史元明、 李成林.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钻一

6 0 辐照装置 的辐 射防护与安全标准10252一1996GB

1 0

2 5

2 -

8 8 GB 储Standardsforradiationprotectionandsafetyof60Coirradiationfacility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

℃. 辐照装置设施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包括场所划分、 工作人员和公众受照控 制以及有关防护与安全等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池贮源式 '

℃.辐照装置的选址、 设计、 建造、 运行和退役.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 B

3 0

9 5 -8

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 B

4 0

7 6 -8

3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 B

1 3

3 6

7 -9

2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3 辐射照射与污染控制

3 门 职业照射的控制

3 门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控制依照有关辐射防护基本标准执行.

3 .

1 .

2 在辐照装置控制区和监督区内工作的人员, 与源相关的剂量应控制在每年

5 m S v 以内.

3 .

2 公众受照的控制

3 .

2 .

1 由辐射装置所致公众个人的照射, 不应超过每年 . .

2 5 m S v ,

3 .

2 .

2 照射室屏蔽墙的设计, 要保证非限制区内和附近公众个人受照年剂量不应超过 . .

1 m S v ,

3 .

3 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控制

3 .

3 .

1 贮源井水中所含放射性污染物的活度浓度应控制在

1 0 B q /

1 - 以下.

3 .

3 .

2 依照G B

1 3

3 6

7 , 每月排到下水道的s

0 C o 总活度不得超过

1 X

1 o '

B q .单次排放活度不应超过

1 X1

0 '

B q .排放点要固定, 排放后用水冲洗排放口, 以免污染物积累.

3 .

3 .

3 工作人员的衣服、 体表及工作场所的设备、 工具、 地面等表面P 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见 表10国家技术监督局1

9 9

6 一12一19批准

1 9

9 7 门2一01实施 G s

1 0

2 5

2 一1996表1表面p 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 $ q / c m'

表面类型 俘 放射性物质 控$9区地面1源设备和源的装卸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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