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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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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修正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的第三 类第一部分第一项第四点规定: 以 木材、 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 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工艺 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而企 业办理环评手续或排污许可手续之 前, 是要通过当地发改部门或者上 一级发改部门关于企业项目的审批. 既然木炭窑属于产业名录中淘 汰的落后生产工艺, 那么木炭窑在 进行企业项目审批时, 肯定是通不 过的.如果对该木炭窑进行环评批 复或排污许可, 那就间接承认了该 类木炭窑是允许合法存在的, 这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规定木 炭窑属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的规定 是相违背的. 因此, 木炭窑不属于一般意义 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或 三同时 制度中的违法违规建设 项目, 更不需要申请办理排污许可 证.由此, 对于采用淘汰类生产工 艺木炭窑的生产经营者, 就不适用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或 第二项的规定, 对其就不能进行行 政拘留的处罚.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 环境的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那么, 在环境执法实践中, 应该 如何对采用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的 土质木炭窑进行监督管理呢?对此, 各类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均 已有明确规定. 如, 新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 第 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 境的工艺、 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 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销 售或者转移、 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 工艺、 设备和产品. 新修订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二十七条规定: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 气环境的工艺、 设备和产品实行淘 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 大气环境的工艺、 设备和产品淘汰 期限, 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 目录.生产者、 进口者、 销售者或者 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 进口、 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 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 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 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十八条规 定: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 管部门, 定期发布鼓励、 限制和淘汰 的技术、 工艺、 设备、 材料和产品名 录.禁止生产、 进口、 销售列入淘汰 名录的设备、 材料和产品, 禁止使用 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 工艺、 设备和 材料. 上述规定, 为监管采用淘汰类 落后生产工艺的木炭窑, 提供了充 分的法律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权关闭、 取缔土质木炭窑 《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十条第 二款规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 术、 工艺、 设备、 材料的, 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没收违法使 用的设备、 材料, 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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