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5-06-26

4、因案号(2018)赣1024 执619 号实际控制人孙华华被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 、被告江西振华玻纤有 限公司于

2018 年9月20 日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 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 100,000 元,2018 年12 月20 日归还借款本 金计人民币 8,250,000 元;

被告江西振华玻纤有限公司按双方签订的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

2018 年9月开始,限于每月

20 日向原告支付利息;

(2) 、被告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孙 华华、 倪金珠对被告江西振华玻纤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 偿责任. (3)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对被告江西 振华玻纤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厂房、办公楼、宿舍楼、专家楼、车间 及土地等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案 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合计人民币 40,602.21 元. 由被告江西振华玻纤 有限公司、 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孙华华、 倪金珠共同承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18-076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上述事项因公司经营出现现金流紧张所致, 不存在故意不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公司正在积极推动协调,寻求最佳解决 方案,尽快争取向法院申请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除失信的负面 影响,同时努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

2、 (2018)赣0102 执3241 号执行决定书;

3、 (2018)赣1024 执619 号执行决定书;

4、民事调解书(2018)赣1024 民初

777 号

5、民事判决书(2017)赣0102 民初

4601 号

6、民事判决书(2018)赣0983 民初

1557 号

7、民事判决书(2018)沪0107 民初

4578 号 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12 月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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