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5-06-14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3 年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有资 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 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2013 年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47 号) 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 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 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 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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