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5-05-15 |
339 号 杨光荣、王先姣: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东莞市京仕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本 院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 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 下:准许东莞市京仕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 案终结再审程序.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 13725.38 元、财产 保全申请费
5000 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分行已预交) ,由东莞市京仕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光荣、 王先姣负担;
再审案件受理费 13824.09 元减半收取,由东 莞市京仕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