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5-04-20

7 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 汽车和市政 特种作业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0 公里或者

100 日;

二级维 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 车辆行驶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

7000 公里或者

80 日;

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

800 公里或者

10 日.其他机动 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

6000 公里或者

60 日;

小修及专项修理 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

700 公里或者

7 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 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 3%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每辆车建立一份专门的档案), 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维修质量执行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3798―83 《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术条件》GB3799―83 《汽车车架修理技术条件》GB3800―83 《汽车前桥及转向系修理技术条件》GB8823―88 所有车辆维修须遵照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各项标准;

原车辆制造商的质量标准优于 上述标准的,应当在满足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尽量靠近原制造商公布的标准(是否遵照原制 项目名称:运营中心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FS2018(NH01)XZ0070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编制

9 造商标准由投标人自行决定并作出承诺);

上述标准中未列明的维修项目,应执行原制造 商公布的标准. 2.从业技术人员要求: 2.1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

1 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技 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 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 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 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 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2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

1 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 修技术人员;

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 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 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场地及设施要求: 3.1维修场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并且交通便利,能符合大型特种作业车辆 的进出维修场地的要求(门口:高R4.米、宽R6米,维修车间高R7米以上),设 有合理、明显的指示标志(投标人须出示实物照片);

3.2修理车间布局合理、车间设施良好、修理工位标示明确;

3.3厂区内标志清晰、企业资质证明、员工资格证明、营业时间要明确展示;

3.4保留足够的停车场地和接待区,接待区要有满足客户登记和休息的设施.对于维 修特种作业车要求有足够专修的场地能同时停放、维修多台大型的特种作业车辆(6 台工位 或专修面积R300 平方米以上). 4.服务要求: 4.1 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 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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