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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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 、财政厅(局)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称《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 (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 -

2 - 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 (不 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 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可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称《税收 征管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以下称《实 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 领导小组 ) ,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 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 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 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

3 -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 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 认定机构 ) ,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 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 室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 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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