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5-04-07

(二)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经审计报告认定的公司经营成果 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为基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三)根谖患ㄐ兰劢峁靶匠攴峙湔咴谖被崮诓垦芯坎⑻岢龆录 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以董事会提案的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主任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会议;

於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 避;

薪酬委员会对列席会议的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第二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 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6 第二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薪酬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应当在会议结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送交薪酬 委员会全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最终审定稿需提交薪酬委员会各委员供其存档. 第二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 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相关监管 规则、 《公司章程》及 《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 《上市规则》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 《上市规则》 和 《公司章 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2018年12月*仅供识别 ** 本工作细则的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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