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5-04-06
8-2-1 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本所 或 我们 ) 接受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发行人

2016 年12 月31 日、2017 年12 月31 日及

2018 年12 月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的合并及 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 务报表附注 (合称 财务报表 ) ,并于

2019 年3月5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190130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 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审计的目的 并不是对上述财务报表中的任何个别账户或项目的余额或金额、或个别附注单独发表 意见.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 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1)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 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 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2)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 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 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 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 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

(5) 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 (包括披露) ,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 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6) 就发行人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另外,本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对发行 人2018 年12 月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 发行人于

2018 年12 月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 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 8-2-2 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以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发行人转来《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版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 )中的要求,以及 与发行人沟通、在上述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审计证据及为回复审核问询函执行的核查工 作,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本说明除特别注明外,所涉及发行人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 径): 8-2-3

一、 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问题

3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01 年,微芯有限设立时,博奥生物以

9 项生物芯 片专有技术的独占使用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5.00%.2006 年,博奥生物撤回原投 入微芯有限的

4 项专有技术出资,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出资额;

5 项专有技术的独占使 用权保留于微芯有限,上述

5 项专有技术的专利权人为清华大学和博奥生物;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