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5-03-24
1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南府复决〔2018〕106 号 申请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学山,职务:局长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

1 号D栋四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 〔2018〕

247 号)行政处罚,于2018 年11 月1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 〔2018〕

247 号)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

2018 年10 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南环罚字〔2018〕247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称决定书), 对申请人处罚人民币

40000 元. 申请人认为,该处罚不正确,申请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现场认定事实和处罚依据事实不一致.

2014 年8月,申请人已经按照环评的要求,在员工食堂厨房设 置了油烟收集静电处理系统, 通过验收并获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

2 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履行了相关责任, 并一直正常使用.

2018 年5月底附近几天,由于大风大雨天气,雨水飘落到炒菜锅内, 影响到炒菜质量,所以厨师临时将炒锅转移位置,内移了一米多的位 置.2018 年5月30 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现场也认定申请人是 按照环评要求在申请人的员工食堂厨房设有一套油烟收集静电处理 系统.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笔录记载: 该公司食堂厨房已设置油烟收 集处理系统. 南环罚告字〔2018〕126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下称告知书)所写: 你公司设有一员工食堂,按环评要求该食堂厨 房已设有一套油烟收集静电处理系统 ,再次证明申请人已设置了油 烟收集静电处理系统.决定书的处罚依据是: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设 置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 .这一依据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 场认定的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 现场认定 该公司食堂厨房已设置油烟收集处理系统 的事实与决定书所写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事 实清楚 的处罚违法事实不一致,前后自相矛盾.

二、处罚主体错误,事实不清 申请人饭堂是由广州市某饮食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租赁承包经营, 广州市某饮食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册,独立经营的企业, 具有独立民事责任承担能力. 在员工食堂炒菜的厨师不是申请人的员 工,而是承包公司的员工,他同我公司无雇佣关系,他的行为不属于 申请人的企业行为,申请人也从未参与饭堂的经营,仅仅是享用了该 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申请人只是饭堂的客户,而不是经营者.所以 决定书存在着事实不清,处罚主体错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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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错误 处罚依据是:《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 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 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服装干 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的,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以上条款仅适用于饮食服 务业经营者,而申请人是装备制造业企业,也没有经营饭堂,不属于 此条款的法律适用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笔录、告知书(南环罚 告字〔2018〕126 号)和决定书(南环罚字〔2018〕247 号)现场认定事 实与处罚违法事实不一致,前后自相矛盾,处罚主体错误,处罚条款 的法律适用范围理由和依据也不正确.请本府依法撤销决定书(南环 罚字〔2018〕247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外, 该处罚原因应认定为申请人的饭堂经营者因临时大风大雨 天气做出的偶然事件,虽然有不妥之处,但已于当天改正,因此未造 成任何环境污染,也未导致任何不良影响和后果.申请人是拟申请于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重点企业, 错误的行政处罚会导致申请人三年无 法进行资本运作,会产生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请复议机关支持 企业发展,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 〔2018〕247 号)、环保工程合同及付款发票(2014 年)、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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