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8-03
附加机器损坏险

1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机器损坏险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可作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 保险一切险、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的附加 险合同,本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 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本合 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约 定一致.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合同载明的位于主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 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 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 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除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免除之外,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 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 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三)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 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附加机器损坏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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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 停水;

(五)火灾、爆炸;

(六)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 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七)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八)机动车碰撞;

(九)水箱、水管爆裂. 第七条 除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免除之外,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 偿:

(一)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 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 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二)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三)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 额外费用;

(四) 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 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 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 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第九条 免赔额(率)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由被保险人自行承 担的损失金额. 本合同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一) 若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二)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则本合同保险期间开始日自 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时开始(以保险人的批注或批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的 满期日与主险合同的满期日相同. 附加机器损坏险

3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 如 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二)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 如残值折归被保险 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 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受损保险标的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 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 保险人则按本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 责赔偿. 如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 每一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 偿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在第十一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 但本项费用以被施救保险机器设备的 保险金额为限. 被施救的财产中, 含有本合同未承保财产的, 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与全部被施 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三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 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 或者为根据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中扣除该金额与 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释义 本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 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 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 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 附加机器损坏险

4 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 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 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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