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5-03-14
川润股份董事会会议资料 共2页第

1 页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 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在审阅有关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 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 、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96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19.

6 万股已满足 《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要求等),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公司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川润股份董事会会议资料 共2页第

2 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鉴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的激励对象黄楷先生已主动离职,根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同意对黄楷先生所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 、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事项的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 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对黄楷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独立董事: 殷占武 王运陈 李光金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05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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