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5-03-11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8259 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GB ―20 ―

10 ―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造板工业 wood-based panel industry 指生产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材料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 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的工业企业.主要包括生产胶合板、刨花 板、纤维板及其表面装饰板等产品的工业企业. 3.2 单板 veneer 由旋切、刨切或锯切方法生产的厚度均匀的木质薄型材料. 3.3 胶合板 plywood 由单板构成的多层材料,通常按相邻层单板的纹理方向大致垂直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 3.4 刨花板 particleboard 将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原料加工成刨花(或碎料) ,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 ,组坯成 型并经热压而成的一类人造板材. 3.5 纤维板 fiberboard 将木材或其他植物纤维原料分离成纤维,利用纤维之间的交织及其自身固有的粘结物质,或 者施加胶粘剂,在加热和(或)加压条件下,制成的厚度 1.5mm 或以上的板材.根据生产工艺不 同,一般分为湿法纤维板和干法纤维板两大类. GB ―20 ―

11 ― 3.6 湿法纤维板 wet-process fiberboard 以水为成型介质,含水率超过 20%的成型板坯经干燥或热压制成的纤维板,湿法制板工艺一 般不施加胶粘剂,是依靠纤维之间的交织及其自身固有的粘结物质使其结合成板.根据产品密度 一般分为硬质纤维板、湿法中密度纤维板和软质纤维板. 3.7 干法纤维板 dry-process fiberboard 以空气为成型介质,纤维经施胶、干燥、成型制得含水率不超过 20%的板坯,经热压制成的 纤维板.干法制板工艺需施加合成树脂胶粘剂使纤维合成板.根据产品密度分为高密度纤维板、 中密度纤维板、低密度纤维板和超低密度纤维板. 3.8 基材(素板)un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未经任何装饰的人造板. 3.9 表面装饰板 surface decoration of wood-based panels 对表面进行各种装饰加工的人造板. 3.10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 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 3.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 3.12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 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 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4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6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 使用 非甲烷总烃(NMHC) 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7 标准状态 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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