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5-02-03

3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镁质耐火材料工业设施建设 项目. 3.12 厂区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镁质耐火材料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自2019 年1月1日起至

2020 年12 月31 日,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 值. 表1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污染物项目及限值 监控位置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轻烧窑

50 100

200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放口 重烧竖窑、中档竖窑

300 高纯竖窑

500 隧道窑、回转窑、 梭式窑等其他炉窑 温度1700℃

400 干燥设施 采用炉窑的余热作为 热源 执行对应炉窑的排放限值 采用独立热源

100 100 电熔炉 ― ― 输送、筛分、破粉碎等其他生产设施 ― ― 注:本表中温度指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现场实测的最高烧成或煅烧温度值. 4.1.2 自2021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3 自2019 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DB21/ 3011―2018

4 表2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污染物项目及限值 监控位置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轻烧窑

30 50

100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放口 重烧竖窑、中档竖窑

200 高纯竖窑

400 隧道窑、回转窑、 梭式窑等其他炉窑 温度1700℃

300 干燥设施 采用炉窑的余热作为 热源 执行对应炉窑的排放限值 采用独立热源

50 50 电熔炉 ― ― 输送、筛分、破粉碎等其他生产设施 ― ― 注:本表中温度指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现场实测的最高烧成或煅烧温度值. 4.1.4 基准氧含量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 镁质耐火材料工业烧成(煅烧)炉窑及干燥设施排气的基准氧含量体积百分数规定为18.对排气中 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时,应同时对排气中的氧含量进行测定.当排气中的实测氧含量低于基准氧含量时, 污染物浓度以实测值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当排气中的实测氧含量高于基准氧含量时, 排气中 的污染物浓度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基准氧含量污染物排放浓度, 并以基准氧含量污染物排放浓度作为判 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排气中氧含量的测定按GB/T 16157或HJ/ T 397进行.其他生产设施排气以实 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式中: ――基准氧含量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

――实测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

――基准氧含量,%;

――实测氧含量,%. 4.2 无组织排放限值 自2019年1月1日起,镁质耐火材料工业企业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表3的规定. DB21/ 3011―2018

5 表3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监控位置 颗粒物 0.8 厂界外 10m 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4.3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 4.3.2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 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行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3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要求确定. 4.4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4.1 物料的储存、装卸及运输 a) 各类物料应储存于封闭的储库或堆棚内, 确实不能封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 1.1 倍的 围挡,并采取洒水、防尘网覆盖等控制措施. b) 物料装卸应密闭操作或在封闭厂房内进行, 在卸料位置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 洒水增湿等控 制措施. c) 运输车辆应采取封闭措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4.4.2 输送 物料输送应采用封闭输送系统,或在封闭厂房、通廊内运行,开放式输送设备在转运点、进出料口 应设置集气罩,配备除尘设施. 4.4.3 烧成(煅烧)、干燥 烧成(煅烧)炉窑及干燥设施烟气应有组织收集,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应加强烧 成(煅烧)炉窑及干燥设施的密封,保证生产时无烟气外逸. 4.4.4 其他加工与处理工序 破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成型、成品加工、包装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加工与处理工序应在封闭 厂房内进行,采用密封良好的设备,进出料口均应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实施有组织排放. 4.4.5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4.4.6 镁质耐火材料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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