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5-01-29
物权法定, 定什么? 定到哪? 张志坡 * 摘要: 我国 《物权法》 第5条是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 法定的是、 并且只是物权的 种类和内容, 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是一而

二、 二而一的关系, 其实质是种类法定;

但种类法定和内容法 定并列仍有其意义.物权法定并不包括、 也无需包括设立方式、 效力、 公示方法、 保护方法的法定.种 类法定是三个层次种类的法定, 内容法定是轮廓的法定, 轮廓法定应注意把握各种物权的关键特征. 轮廓法定使得物权法定中保有了一定的自治空间.地役权的灵活性存在于物权法定内部, 其并非物 权法定的补充. 关键词: 物权法定 类型 内容 效力 公示 关键特征 我国 《物权法》 第5条规定 :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规定. 这是物权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的表 现, 法律起草者亦阐明斯旨 :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1 〕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究竟为何, 尽管我国学界已经形成某种共识, 然而, 王利明教授持有异说, 相当一部分学者支持该种观点.物权 法定作为物权法的结构原则, 其含义为何关系到对物权法宏观架构的理解, 更由于其强行法的性格, 其可以对司法实践、 进而对我们的经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近些年, 信托公司、 银行均出现了信托受 益权质押的现实案例, 但信托受益权不在《物权法》 规定的可质押权利之中, 在其上设定质权效力如 何, 存在疑义;

〔2 〕 近两年, 温州等地更是出现了大量的商铺租赁权质押的案件.该类案件共同的问题 是:物权法定是否对权利质权的客体提出了要求? 对此, 亟待理论上予以回答.因此, 从法教义学的 视角阐明物权法定的含义, 辨析学界观点的是非, 促进更广泛共识的形成便不仅有助于形成通说, 对 司法实践更是意义重大. 物权法定的含义, 其关键点指向 定 和 依何法而定 .笔者已就物权在物权法定缓和的背景下 依何法而定 加以详细讨论, 〔3 〕 本文将集中对 定 进行研究.具体而言, 这可以分解为三个问题: (1)从正面来看, 物权法定 定什么 ;

(2)从反面来看, 物权法定 不定什么 ;

(3)从限度来看, 物权法 定 定到哪里 .基于此, 全文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正面指出, 物权法定的是物权种类和内容, 并讨论了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的关系, 二者实为一而

二、 二而一的关系.第二部分则检讨了学界值得 ・

0 5 ・ * 〔1 〕 〔2 〕 〔3 〕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本文为

2015 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项目 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63152008)的阶段性成果.感谢常鹏翱、 杨代雄、 刘风景、 张鹏、 董学立、 王彬、 李飞、 杨会对本文提出的宝贵建议;

感谢 《比较法研究》 匿名评审专家对本文提出的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 第13 页. 相关讨论, 参见刘光祥 :《论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及出路― ― ―以物权法定原则为视角》 , 载 《金融法苑》

2015 年第

2 期, 第117 -

126 页;

张笑滔 :《非典型物权类型松绑的功能分析― ― ―以昆山纯高案为例》 , 载 《政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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