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5-01-20

4 总体要求 4.1 本标准未列出的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福建省地方相关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福 建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按照从严原则,执行相应标准.当企业排放的废气适用不同 行业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气混合排放的情况下, 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最 严格的浓度限值.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 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 排污许可证执行. DB35/ 1782―2018

4 4.2 本标准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4.3 本标准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5 排放控制要求 5.1 时段划分 5.1.1 现有企业应自

2019 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5.1.2 新建企业应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5.2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1 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1 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a kg/h 行业名称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15 m

20 m

30 m

40 m 苯10.3 0.7 1.8 3.2 甲苯

15 0.6 1.2 3.2 5.8 二甲苯

20 0.6 1.2 3.2 5.8 氯乙烯

5 0.55 0.92 3.1 5.3 二甲基甲酰胺

30 - - - - 合成革与 人造革制 造 配料、 涂布、 烘干等 非甲烷总烃

100 1.8 3.6 9.6 17.4 苯10.3 0.7 1.8 3.2 甲苯

10 0.6 1.2 3.2 5.8 二甲苯

20 0.6 1.2 3.2 5.8 甲醛

5 0.18 0.3 1.0 1.8 木材加工 制胶、施胶、热压、 干燥等 非甲烷总烃

60 1.8 3.6 9.6 17.4 甲醛

5 0.18 0.3 1.0 1.8 医药制造 化学反应、生物发 酵、分离精制、 溶剂 回收、制剂加工等 非甲烷总烃

80 1.8 3.6 9.6 17.4 苯10.3 0.7 1.8 3.2 甲苯

10 0.6 1.2 3.2 5.8 二甲苯

20 0.6 1.2 3.2 5.8 电子产品 制造 清洗、蚀刻、涂覆、 涂胶、干燥等 非甲烷总烃

80 1.8 3.6 9.6 17.4 苯30.3 0.7 1.8 3.2 甲苯

15 0.6 1.2 3.2 5.8 二甲苯

20 0.6 1.2 3.2 5.8 甲醛 b

5 0.18 0.3 1.0 1.8 其他行业 - 非甲烷总烃

100 1.8 3.6 9.6 17.4 a 当非甲烷总烃的去除率≥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b 原辅材料中涉及甲醛的行业执行限值要求. 5.2.2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不低于

15 m.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内插法和外推法按附录 A 规定计算. DB35/ 1782―2018

5 5.2.3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

三、第四根排 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按附录 B 规定计算. 5.2.4 去除率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 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计算方法见式(1). % Q ΣC Q -Σ Q ΣC η

100 C

1 1

2 2

1 1 ? ? ? ? ? 1) 式中: η ――处理设施的去除率,单位为百分比(%) ;

C1――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3 ) ;

Q1――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

3 /h) ;

C2――处理后的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3 ) ;

Q2――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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