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8-03

1 ― 漯污普办〔2018〕35 号 各县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第二次全国污 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 发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的通知》 (国污普办 〔2018〕 16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学习落实.

2018 年9月13 日加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杏 、 也 一又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污普〔2018〕

16 号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 知》(国发〔2016〕

59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

82 号〉精神, 做好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现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 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张震、 吴琼、 刘晨峰 -

1 一―3―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2018 年8月―4―目录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5 园区普查技术规定.13 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16 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21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26 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36 ―

5 ―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为指导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普查工作,根据《国 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6〕59 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国 办发〔2017〕82 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 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

二、对象与范围 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 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 象为

3 个门类中

41 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 06-46,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 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 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 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其中,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 业代码为 4620)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不再纳入工业 源普查. 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 本区域单元. (1) 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下级单位, 一律纳入该下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

6 ― (2) 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 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 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 (锅炉) 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根据清查后确定的普查对象开展普查.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或 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遗漏的普查对象,应纳入普查范围,并及 时报告县(区、市、旗)普查机构;

发现普查对象不存在,或2018 年1月1日后关闭且无法联系填报主体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区、 市、旗)普查机构.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应将此类情况汇总 后逐级上报至国家普查机构.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 查监测技术规定》 (国污普〔2018〕1 号)执行.

三、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 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 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 酚、氰化物、砷、铅、镉、铬、汞.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氨、砷、铅、镉、铬、汞.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 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 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 置设施(场所)情况. ―

7 ―

四、普查表的填报和审核

(一)普查表的填报 1.普查表填报的责任主体是普查对象,由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 现场指导普查对象填报. 2.普查对象根据实际生产涉及的生产工序和污染治理或排放情 况,选择填报相应的普查表(见图 1) ,不涉及的普查内容不需要填报. 3.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需利用移动数据采集终端现场核实普查 对象地理坐标,补充采集排放口等地理坐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需由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利用数据采集终端标绘厂区边界信息: (1)填报《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 (G105 表)的普 查对象;

(2)属于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 工业,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 医药制造业,28 化学纤维 制造业,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工 业企业;

(3)有尾矿库(标绘尾矿库边界) . 4.普查对象应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普查表填 报内容,包括: 厂区平面布置图、主要工艺流程图、水平衡图、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及批复、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017 年度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 物的前体物)使用量数据,生产报表,煤(油、燃气) 、电、水等收 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及各种监测报告(自动监测数 ―

8 ― 据报表)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2017 年度) ;

普查对象认为其 他能够证明其填报数据真实性、可靠性的资料. 5.普查对象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所填报数据的 真实性负责.普查对象对普查表中所填数据资料确认签章. 6.纳入详查的伴生放射性矿企业监测数据由省级辐射监测机构 填报.

(二)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审核 1.普查员需要现场对普查表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以及 是否符合普查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 普查员应根据普查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对普查对象普查表填 报的完整性、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审核.普查员在现场发现填报错 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 2.普查指导员在普查员现场审核的基础上,对普查表中数据的 完整性、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应开展现场检查与 核实. 3.各级普查机构应对辖区内普查对象填报数据进行集中或抽样 审核,对排放量占比较大的普查对象进行重点审核.由普查机构统 一录入的普查数据,应由专人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全面复核.上级普查 机构应该对下级普查机构的填报录入数据开展抽样复核. 4.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普查机构应指导普查对象核实 确认并纠正错误.未经普查对象核实确认,各级普查机构不得随意 更改普查对象上报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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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采用监测数据法和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 生量和排放量.

(一)核算方法选取顺序 1.经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

2017 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年 度排放量.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有污染物排放量许可限值 要求的,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中相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保持一致. 3.监测数据符合规范性和使用要求的,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 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物料衡算法) 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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