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5-01-09 |
(七)》.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
13087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之后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一)》、 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意另有所指,《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 律师工作报告
(一)》、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 中所述的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应被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六和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3月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变更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有效期 的议案》,同意将原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调整为自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发行方案之 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同意修改发行方案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获得公司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2016 年1月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变更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 有效期的议案》,因股东大会原授权期限即将届满,同意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变更为自获得公司
2015 年3-3-1-3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十二个月.该届董事会亦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2月16 日,上述授权期限的变更经发行人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 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如《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所述, 发行人系由其前身横河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于2012 年12 月11 日取得宁波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282000108415 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 中汇会计师
2016 年1月25 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16]0092 号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 有限公司
2013 年度-2015 年度审计报告》等,并经六和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管理办 法》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