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5-01-0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 2017〕143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 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12 月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 〔 2016〕

59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 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 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 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 2017〕

10 号)部署要求, 制订本方案.

一、 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 数量、 结构和分布状况, 掌握 区域、 流域、 行业污染物产生、 排放和处理情况, 建立健全各类污染 源档案、 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 防控环境风险、 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 普查时点、 对象、 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 年12 月31 日, 时期资 料为2017 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 范围与内容.普查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有 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 源, 生活污染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移动源及其他产生、 排放污 染物的设施.

1 工业污染源. ( 1)普查对象和范围.产生废水污染物、 废气污染物及固体 ―

2 ― 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 的8 类重点行业15 个类别矿产采选、 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 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 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 产业集聚区), 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园区)、 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 况, 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 各类污染物产生、 治理、 排放和综合利用 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 排放方式、 排放去向等), 各类污染防治设 施建设、 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氮、 总磷、 石油类、 挥发酚、 氰化物、 汞、 镉、 铅、 铬、 砷等.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 挥发性有机物、 氨、 汞、 镉、 铅、 铬、 砷等.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 贮存、 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 存、 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 类矿产采选、 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 物情况.

2 农业污染源. ( 1)普查对象和范围.种植业、 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 2)普查内容.种植业、 畜禽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 ―

3 ― 况, 秸秆产生、 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 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 污染治 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 氨氮、 总氮、 总磷等, 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 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 畜禽养殖业氨、 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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