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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Z * * 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 /* * -2013 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in Watershed of Fenjiang River (征求意见稿) 2013-* * -* * 发布 2013-* * -* *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4 DB44 /* * * -2013 I 目次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技术内容

3 5 监测

7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 DB44 /* * * -2013 II 前言为防治汾江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汾江河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 定,结合汾江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汾江河流域

14 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起草人:龚春生,张永波,刘乙敏,廖程浩,王明旭,王凯武.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 年* * 月* * 日批准. 本标准于

2013 年* * 月* * 日首次发布. DB44 /* * * -2013

1 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14 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的基准排水量,适用于向佛山市境内的汾江河 及其支流直接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和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工业企业等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水, 其排放控制要求由污水排放单位与公共污水处 理单位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 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201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201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896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止夤舛确 DB44 /* * * -2013

2 HJ

493 水质 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DB 44/26-2001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FZ/T 01002-2010 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 water 指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注: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3.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4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5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 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 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或生产设施. DB44 /* * * -2013

3 4 技术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4.1.1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 本 标准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等7种污染物. 4.1.2 第二类污染物是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本标准第二类污染物包括色度、 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铜、总锌等7种污染物. 4.2 污水排放限值 4.2.1 现有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行业基准排水量执行表

1、表

2、表3规定 的限值. 4.2.2 新建企业自2013年4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行业基准排水量执行表

1、表

2、表3规定 的限值. 4.2.3 电镀、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水污染物排放还应满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 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 号)的有关要求. 表1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限值(mg/L)

1 总汞 平板显示器、电真空及光电子 0.001 电镀 0.005 钢铁 0.01 中药类制药 0.01

2 总镉 平板显示器、电真空及光电子 0.01 陶瓷 0.05 电镀 0.01 钢铁 0.01

3 总铬 平板显示器、电真空及光电子 0.1 制革 0.5 电镀 0.5 陶瓷 0.05 钢铁 1.0

4 六价铬 平板显示器、电真空及光电子 0.05 电镀 0.1 纺织染整 不得检出 制革 0.05 钢铁 0.1 化学合成类制药 0.3

5 总砷 平板显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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