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11-26

2008 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 润,在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 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为免税收入.经查阅公司

2007 年审计报告(成佳会审(2008)第B-014 号)后 附财务报表、2016 年3月31 日审计报告(川承信会审(2016)A105 号)后附财 务报表,公司未分配利润账面余额满足公司股东会作出分红决定的条件,所以, 公司上述两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不存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 但公司不存在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 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 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 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

4 /

118 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2)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 司股权清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 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 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

(3)结合核查的具体事实情况对公司是否符 合 股权明晰, 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 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 (1)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 股权代持的形成、 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 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 意见;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工商资料,公司历史股东包括盛世国际、成都鑫惠锋及 陈萍、高抒D、惠锋咨询、华太前海等共

6 名.主办券商核查了上述

6 名的相关 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凭证并对上述

6 名(个人或法定 代表人)进行访谈.根据《成都惠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主体适格 的声明》 、 《成都惠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不存在委托持股、股 权代持情形的声明与承诺》 、 《成都惠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关于公司股东不存在委托持股、股权代持情形的声明》 ,公司股东均具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的资格,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资金为合法自有 资金, 系真实、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为公司股份的最终所有人, 不存在委托持股、 股权代持、协议持股等情形.上述股东对公司均为真实出资,不存在委托他人或 代他人出资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综上,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公司股权及股权转 让事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 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清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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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情况,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

2004 年6月22 日-2016 年1月8日期间, 成都鑫惠锋的股东为叶凯、 蔡肃. 根据叶凯、蔡肃确认:在上述期间,叶凯、蔡肃二人是代陈萍持有成都鑫惠锋股 权的名义股东.2016 年1月8日叶凯、蔡肃受陈萍指示分别将成都鑫惠锋股权 转让给陈萍与高抒D.转让完成后,叶凯、蔡肃与陈萍就成都鑫惠锋的股权代持 关系已经解除.2016 年1月8日至今,陈萍持有成都鑫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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