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4-11-08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5-1-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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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yuan.com/ 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的委托,担任其

2008 年申请向社会公众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及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及上市 )的发行人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 )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12 号规则》 )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本所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 )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 《12 号规则》的规定、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 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5-1-2 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 行为以及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 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是基于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发表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所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 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审计师、评估师、发行人或其 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此外,对于本所所审核文件原件的真实性, 本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12 号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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