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4-11-0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核心,以科技为先导,以质量求生存, 以管理促效益,务实创新,走向辉煌.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计算机监控设备、电子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
通讯设备(凭有效批准证 书并按其核定和范围经营) 、电子器件、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的销售;
软件开发;
信息服务;
计算机系统集成,铁路电务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和期 限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4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及公司股东在任何时候不得对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李海鹰等九位自然人,2001 年公司设立时总股本
2300 万元,其中李海鹰持有
560 万股;
李劲松持有
320 万股;
谢春生持有
300 万股;
胡江平持有
270 万股;
苗卫东持有
210 万股;
李力持有
210 万股;
刘锐持 有170 万股;
李持有
160 万股;
宋丹斌持有
100 万股. 2003年公司以2002年12月31日总股本2,300万股为基数, 按10:6的比例向全体 股东配售股份,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本增加到3,680万股,其中李海鹰持有896万股;
李劲松持有512万股;
谢春生持有480万股;
胡江平持有432万股;
苗卫东持 有336万股;
李力持有336万股;
刘锐持有272万股;
李持有256万股;
宋丹斌持 有160万股. 2004年公司以2003年12月31日总股本3,6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送红股1.4股同时派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 转增1.1股,公司股本增加到4,600万股,其中李海鹰持有1120万股;
李劲松持有 640万股;
谢春生持有600万股;
胡江平持有540万股;
苗卫东持有420万股;
李力 持有420万股;
刘锐持有340万股;
李持有320万股;
宋丹斌持有200万股. 2010年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61,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7元现金(含税) ;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公司股 本增加至10455万股,其中李海鹰持有1,904万股;
李劲松持有1,088万股;
谢春生 持有1,020万股;
胡江平持有918万股;
苗卫东持有714万股;
李力持有714万股;
刘锐持有578万股;
李持有544万股;
宋丹斌持有340万股. 2011年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10,45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公司股本 增加至17773.5万股,其中李海鹰持有3,236.8万股;
李劲松持有1,849.6万股;
谢5春生持有1,734万股;
胡江平持有1,560.6万股;
苗卫东持有1,213.8万股;
李力持 有1,213.8万股;
刘锐持有982.6万股;
李持有784.635万股;
宋丹斌持有521.9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773.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