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4-10-25

3、 本案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 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内.本院决定于

2016 年1月7日9时00 分在本院虹桥法庭公 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 日 解散清算公告: 浙江欧简服饰有 限公司股东根据 《公司法》 规定决 定解散公司, 并成立了公司清算 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

45 日内, 向本公司清算组 申报债权.联系人: 秦华云 联系

电话:

13868812555 地址: 温州市 瓯海经济开发区蛟凤北路9号 (第 2幢第3层) 邮编:

325000 浙江欧 简服饰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5 年10月16日 遗失温州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开 具给管三妹购买凯欣锦园15-204 室与13-603室定金的的浙江省统 一收款收据

2 份, 号码:

0835336 , 金额:

10000 元, 号码

0945941 金额80000元声明作废.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乐虹商初第

891 号倪云 丹: 本院受理原告林双晓诉被告 倪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你 去向不明, 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 向你公告送 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庭 传票、 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依 法判令:

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 借款本金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 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 行之日止) ;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 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 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内.本院决定于

2016 年1月7日9时00 分在本院虹桥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判决.特 此公告.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乐虹商初字第

522 号周 景寿, (男,

1983 年11 月6日出生, 汉族, 乐清市人)金京芳, (女,

1982 年11 月16 日出生, 汉族, 乐清市 人) 翁振郭, (男, 1968年9月2日出 生, 汉族, 乐清市人) 王爱微, (女,

1971 年11 月9日出生,汉族, 乐清 市人) : 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 景寿、 金京芳、 姚银斌、 翁振郭、 王 爱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因 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 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2015)温乐虹商初字 第522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 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 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 告.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遗失温州市中心医院开具给邹海 元的温州市中心医院 (市二医) 住院病人结算发票,发票号码:1356685863, 住院号码:

512379 金额: 29498.64元, 声明遗失. 遗失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 中心开具给天雷农贸市场经营户 卢芬兰的市场摊位保证金壹份. 票据号码: 1060600, 金额:

15000 元元, 声明作废. 发票作废声明温州市瓯海潘桥 奥达农家乐餐馆于

2015 年10 月15 日丢失通用机打发票 (餐饮业)

1 份, 发票号码: 1037588, 发票代 码:

233001571133 , 声明作废. 解散清算公告: 温州引领醇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根据 《公司 法》 规定决定解散公司, 并成立了 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 公告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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