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4-10-10 |
有关一个联营发展项目之 有关一个联营发展项目之 有关一个联营发展项目之 有关一个联营发展项目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的公告 的公告 的公告 的公告 本公告乃由亚洲联合基建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本本本集团 集团 集团 集团」 )自愿刊发,就有关本集团参与之一个联营发展项目之法律诉讼知会本公 司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志隆发展有限公司(「志隆 志隆 志隆 志隆」 ,为本公司的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及中国城建置业 有限公司(「中城建置 中城建置 中城建置 中城建置业 业业业」 ,为中国城市建设(国际)有限公司(「中城建国际 中城建国际 中城建国际 中城建国际」) 的一间全资附属公司)联营发展位於香港新界沙田马鞍山白石耀沙路沙田市地段 第601号之一幅土地的住宅项目(「该项目 该项目 该项目 该项目」 ),有关详情已於本公司2015/16年年 报中披露.该项目由锋尚有限公司(「项目 项目 项目 项目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 )营运,志隆及中城建置业分 别直接持有项目公司之10%及90%权益. 於2016年10月28日,志隆就中城建置业及中城建国际未有履行其向项目公司注资 约291,000,000港元的责任展开法律程序,於香港高等法院(「高高高高等法 等法 等法 等法院 院院院」)针对 中城建置业及中城建国际发出传讯令状.同日,俊和建筑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建 商之本公司另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亦就该项目下之建筑工程所产生若干费用之金 额约216,000,000港元之欠款,於高等法院针对项目公司发出传讯令状.於本公告 日期,该项目之建筑工程已暂时停工.
2 本集团管理层认为,为保障本集团及本公司股东之利益,采取法律行动乃属必要.此外, 本公司董事局认为,该项目之建筑工程暂时停工,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营运构成任何重 大不利影响,而所采取之法律行动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承董事局命 亚洲联合基建控股有限公司 亚洲联合基建控股有限公司 亚洲联合基建控股有限公司 亚洲联合基建控股有限公司 联席主席 联席主席 徐建华 徐建华 徐建华 徐建华 彭一庭 彭一庭 彭一庭 彭一庭 香港,2016年11月1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徐建华先生、彭一邦博士工程师及郭煜钊先 生,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为彭一庭先生及张小良先生,而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 事为胡伟亮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