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4-10-08

3 4 基本规定 4.1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检测试验室,主要关键岗位人员应经过专业 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试验室人员、设备、场所应遵守 DBJ/T 15-104 的相关要求. 4.2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各种检测、试验、张拉、计量等设备及仪器仪表均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 内使用. 4.3 预制构件加工制作前应审核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应包含结构拆分图、 构件制作图以及构件从制作到安装的全过程使用要求,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建立构件统一标识系统;

b) 构件的种类、形状、范围、数量、定位、构件重量;

c) 构件的模板图、配筋图、连接构造图;

d) 预留预埋等(预埋件、预留孔洞、管线、连接件等);

e) 构件制作、脱模、运输、存放、吊装等的生产技术要求. 4.4 预制构件制作前应编制生产方案,具体内容包括:生产计划及生产工艺、模具方案及模具计划、 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堆放、保护及运输方案等内容.必要时应进行预制构件脱模、吊运、堆放、翻 转及运输等工况的相关验算. 4.5 预制构件所用的原材料质量、钢筋加工和焊接的力学性能、混凝土的强度、构件的结构性能以及 装饰材料、保温材料、拉结件的质量等均应根据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查试验,出具试验检测报告并存档 备案. 4.6 预制构件的质量检验应按模具、钢筋及预埋件、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时对新 制作或改制后的模具和预制构件应按件检验;

对原材料、预埋件、钢筋半成品和成品、重复使用的定型 模具等应分批随机抽样检验;

对混凝土拌合物工作性能及强度应按批检验. 4.7 模具、钢筋、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等的制作质量,均应在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的基础上,由专 职检验员进行检验.构件质量检查可按附录 A~附录 C 进行. 4.8 质量检验部门应根据钢筋、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等的试验、检验资料,评定预制构件的质量.当上 述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均合格时,方可评定为合格产品.预制构件所有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预制构件部 分非主控项目不合格时,允许采取措施修理后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仍可评定为合格.检验批质量合格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b)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本标准各章有专门规定外,一般项目 的合格点率应达到 80%及以上,且不应有严重缺陷;

c) 具有完整的生产操作依据和质量检验记录. 4.9 对检验合格的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作出合格标识并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

不合格 的预制构件不应出厂.预制构件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出厂合格证;

b) 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

c)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等钢筋连接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工艺检验报告;

d) 合同要求的其他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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