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4-09-30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其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所持福鞍重工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福鞍重工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福鞍重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福鞍重 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 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万洪波、张轶妍、李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3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持有的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实际控制人吕世平、控股股东福鞍控股、股东吴迪、股东赵宝泉、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士俊、穆建华、李方志、李文健、石鹏、李静、 杨玲、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万洪波、张轶妍、李敏承诺: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 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福鞍重工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该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 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 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则相关主体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 施. 公司回购股份、辽宁福鞍控股有限公司增持股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均应符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不应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 求;

若其中任何一项措施的实施或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要求时,则不得实施或应立即终止继续实施,且该项措施所对应的股价稳定义 务视为已履行.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福鞍控股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成就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福鞍重工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 ,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4 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 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福鞍控股增持股份的计划. (2)福鞍控股增持公司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福鞍控股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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