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4-09-27

84 个国家加入《尼斯协定》,但超过

145 个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商标局使用尼斯分类. 由国际局依马德里体系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必须使用尼斯分类. 尼斯分类包含

45 类――商品

34 类,服务

11 类.具体而言,尼斯分类包含以下内容: 1. 类标题:类标题概括说明商品或服务原则上属于哪个领域;

2. 注释:注释用于说明哪些商品或服务属于或不属于某个具体的类号;

3. 字母顺序表: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清单,其中标明了商品和服务所属的类号;

4. 备注:备注解释了当某一词语在字母顺序表中没有找到、不能按照注释进行分类时应 适用哪些标准. 尼斯分类字母顺序表并非包罗万象,因为它

2018 年文本第

11 版中仅涵盖约 11,000 个名称.尼斯 分类的价值在于它为分类制定的标准,及其为字母顺序表中未找到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提供的注释和备注. 尼斯分类由专家委员会予以修正和补充,专家委员会由《尼斯协定》缔约国的代表组成. 专家委员会就尼斯分类的变动作出决定.这些变动每年生效,并在分类的新文本中公布,除非变动 涉及将商品或服务从一个类别转到另一个类别,或需要建立新的类别.这些变动称为 修改 ,在五年修 订期结束时生效.届时所有变动和修改都会勘入分类的新版本. 马德里体系审查指南(2018 年第

3 版) 第4页2. 国际申请中商品和服务清单的审核 原属局 国际申请由原属局受理和证明,之后原属局应将国际申请转送国际局.原属局必须证明出现在国际 申请中的项目与基础商标的项目相一致.具体而言,原属局必须证明国际申请中出现的商品和服务清单 与基础商标的对应清单相一致或包含在基础商标的清单中. 国际局 国际局必须审查国际申请是否符合适用的要求.根据《共同实施细则》第9第(4)款(a)项第 (xiii)目, [……]国际申请的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应按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适当类别分组排列,每一 组前应冠以类别序号,并按该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此外,细则要求商品和服务应 用准确的词语表达,最好使用前述分类的字母排列表中的用词. 如果国际局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共同实施细则》第9条第(4)款(a)项第(xiii)目所规定的要 求(即类别名称错误或用词不够准确),国际局必须遵守《共同实施细则》第12 条和第

13 条规定的程 序. 2.1 法律依据 细则第

12 条 《共同实施细则》第12 条规定了当国际局不同意申请人指明的分类时,应会同原属局对国际申请中 所指分类进行正确分类的程序. 根据细则第

12 条,国际局应将其分类建议通知原属局,说明因此种建议而产生的规费数额(如有的 话).自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果未收到原属局的来文,国际局应重新发出通知,重申其建议. 尽管申请人知悉向原属局发送的所有通信,但申请人不得直接向国际局发送意见.国际局对申请人 直接发送的任何通信不予受理. 原属局应在收到国际局的分类建议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就该分类建议向国际局提出意见.原属局可 以应申请人的请求,要求从国际申请中删除国际局分类建议所涉的说明. 考虑到原属局的意见,国际局可以撤回、确认或修改其分类建议,并应就此通知原属局,同时通告 申请人. 因国际局的分类建议所产生的应付规费(如有的话),应自国际局确认或修改此种建议的通知之日 起三个月内缴纳.原属局未向国际局发送意见的,上述规费应在国际局原始建议的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 缴纳. 缴费不足时,国际局应认为申请被放弃,将在扣除所适用的基本费的 50%之后,向付款方退还已支 付的任何费用. 足额缴费且不存在其他不规范的,国际局应以国际局认为正确的分类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商标. 细则第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