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4-09-26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 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5 次为限.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 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 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四、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 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 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五、寿险复原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身故,我们将按本 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2019 版) 条款 第5页共39 页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寿险复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身故,我们将不承担寿险复原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六、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年满

18 周岁(释义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 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年满

18 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第

1 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

1 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者 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本主险合 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中症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4. 故意自伤;

5. 精神和行为障碍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九)或患艾滋病(释义十) ,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项 职 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第五十一项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 和第九十八项 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的除外;

9. 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一)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二) ,符合本条款第二 十七条第四十一项 肾髓质囊性病 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 至第

9 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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