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4-09-23

3 ― 附件

1 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 十二五 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 、 《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 通知》 (国发〔2011〕26 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 意见》 (国发〔2011〕35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 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2〕40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 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及机 动车、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氨 氮的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 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为工 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机动车排放量 之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 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

1 至12 月,年报快报 ―

4 ― 数据于次年

1 月31 日前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季报主要统 计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

1 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 后15 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地) 、县级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并对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审 核汇总,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调查单位,是指环境统计发表调查 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地市 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 85%以上的工业企业;

发表调查的规模化畜 禽养殖场(小区)是指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划分标准确定的全部规 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

发表调查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是指所有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 集中处理(处置)厂.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 较,每年动态调整一次,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 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

1 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的调查范围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 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

城镇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 镇人口数、燃料消耗量等社会经济数据测算;

农业污染源污染物排 ―

5 ― 放量根据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测算;

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 分车型机动车保有量数据和排污系数测算;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 染物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统计. 第七条 重点调查单位中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 据法、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进行调查统计,优先使用监测数 据法.省级、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 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监测数据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流量与排放浓度之积.监测 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计 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工业锅炉、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公式如下: 火电厂(工业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煤炭(油)消耗量*煤炭 (油)平均硫分*转换系数*(1-综合脱硫效率) 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铁矿石使用量* 铁矿石平均硫分+固体燃料使用量*固体燃料平均硫分)*转换系数 *(1-综合脱硫效率) 综合脱硫效率以自动监测数据及投运率确定. 产排污系数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工业锅炉、水泥厂氮氧化 物排放量以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 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公式如下: 火电厂(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量=煤炭(油、气)消耗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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