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4-09-22
1 (以下附录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网站,全文可参阅 http://gkml.

samr.gov.cn/nsjg/tzsbj/201905/t20190529_301503.html) 附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市监特设〔2019〕3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 第3号) 、 《市场监 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 (2019 年第

22 号) , 《特种设 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认定项目》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

2019 年6月1日起实施.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 1.生产单位许可.2019 年5月31 日前(含5月31 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 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2019 年5月31 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 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 ,6 月1日后 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 (见附件 1) 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 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 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 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 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

2019 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 施的许可项目, 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 发证要求同上. 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 申请单位应当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原许可程序终止. 3.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对2019 年5月31 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在6月1日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要求重新申请.其中,符合附件

1 规定项目的持证单位,可按 换证申请,否则应当按新取证(或增项)申请. 4.2019 年6月1日后的申请.6 月1日起,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 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换证时如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的或许可范围变宽的,应当按新取 证(或增项)进行申请.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产品类别(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对应 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不同许可机关实施的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子和阀门、安 全阀和紧急切断阀、电梯和起重机械(桥式、门式、流动式、门座式)制造许可项目中的多个子 项目时,可一并向层级高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5.许可变更.原许可有效期内的同一产品类别、同一许可项目需增项的(含2019 年6月1日后申请和

6 月1日前未完成鉴定评审的) ,应当按新许可要求办理,原许可证应当一并换

2 证.其中如有总局实施的,符合上款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总局一并提出申请;

对原由总局实 施、按新许可要求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 交增项与换证申请,并在取得证书后向总局提出注销有效期内的原证书. 对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备案以及单位许可证中没有涵盖新的产 品品种,且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生产单位可将原许可证(包括备案证书)和型式试验资料一 并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新旧许可目录对应关系,对原许可证书进 行变更. 6.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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