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4-08-21
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改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 ).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8]34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

在北京市 工商 行政管 理 局注 册登 记,取得营业 执照 ,营业 执 照号 码:110000000286633.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7月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证监发行字[1999]91 号 文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35,000 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全称: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BEIJING SHOUGA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邮政编码:10004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89,389,6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高素质队伍、高产品质量、高技术含量、 高经济效益、低消耗、低成本实现本公司的发展,使公司股东在中国法律、法规 许可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

铜冶炼及压延加工、销售;

烧结矿、焦炭、化工 产品制造、销售;

高炉余压发电及煤气生产、销售;

工业生产废异物加工、销售;

销售金属材料、焦炭、化工产品、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

设备租赁(汽 车除外);

仓储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投资及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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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首钢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96,000 万股,系1999 年以经营性资产方式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89,389,600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289,389,60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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