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4-08-13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CB(1)1297/06-07号文件(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ITB/1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日期:2007年 2月 6日 (星 期二)时间:下午4时 30分地点:立法会会议厅出席委员:郑经翰议员(主 席)单仲偕议员,JP (副主席)曾钰成议员,GBS, JP 杨孝华议员,SBS, JP 刘慧卿议员,JP 汤家骅议员,SC 缺席委员:吕明华议员,SBS, JP 李华明议员,JP 霍震霆议员,GBS, JP 陈伟业议员出席公职人员:议程第IV项工商及科技局常任秘书长(通 讯及科技)何宣威先生,JP 工商及科技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通 讯及科技)B 李若愚先生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执 行)刘光祥先生议程第V项 工商及科技局常任秘书长(通 讯及科技)何宣威先生,JP

2 工商及科技局副秘书长(通 讯及科技)黎陈芷娟女士,JP 工商及科技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通 讯及科技)A 蔡杰铭先生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执 行)刘光祥先生应邀出席者:议程第IV项香港记者协会新闻自由小组成员麦燕庭女士香港?动通讯有限公司流动通讯网络总监黄旭安先生法律及规管事务主管Jillian CORDEIRO女士电讯盈科有限公司政府事务总监舒朗先生和记电话有限公司总监―― 法律及规管郭子荣先生香港宽频网络有限公司主席王维基先生网络发展及市场规管部经理卢伟民先生香港无线科技商会执委会员陈洛文先生3列席秘书:总议会秘书(1)3 曾庆苑小姐列席职员:高级议会秘书(1)3 林映仪女士副主管(资 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黄丽菁女士研究主任3李敏仪女士议会秘书(1)1 叶紫珊女士议会事务助理(1)6 梁美e女士经办人/部门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立 法会CB(1)852/06-07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2006 年11 月23 日特别会议的纪要)主席提到,在2006年11月23日特别会议的纪要第52段中,一名委员要求事务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就跨牌照拥有权及跨媒体拥有权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文件.他向委员转达事务委员会法律顾问的意见如下:鉴於2006 年11月23日之后出现的最新发展,即盈科亚洲拓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在2006年11月30日的特别股东大会上,否决出售电讯盈科股权一事,加上未能确定事务委员会可取得多少关於电讯盈科媒体有限公司和《信报》的表决控权人身份的资料,事务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在徵询立法会法律顾问后,认为就所涉及的法律事宜给予的意见或会渗入过多推测,可能无助於事务委员会在现阶段就此议题进行的工作.委员察悉法律顾问的意见.所述特别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2. 就此,刘慧卿议员记得她曾提出要求,若电讯盈科媒体有限公司根豆悴ヌ趵(第 562章 )附 表 1第 3(2) 条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申请,要求给予批准,政府当局应告知事务委员会关於广播事务管理局(下 称 广 管局 )将会作出的建议.她询问此事的最新情况.经办人/部门4主席答称,广管局已根 广播条例》附 表 1第 10(1)条,要求电讯盈科媒体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士提供关於电讯盈科媒体有限公司的表决控权人的资料.秘书处已透过立法会CB(1)634/06-07(03) 号文件正式通知委员有关发展.为跟进这议题,事务委员会於2007年 1月 11日举行特别会议,并在席上提出要求,如广管局在调查后最终决定不采取任何行动,政府当局应向事务委员会汇报,作出详细解释.不过,主席表示秘书处会再次向当局转达刘议员的上述要求及关注,以供当局备悉.事务委员会亦会继续注视此事的发展.(会 后补注:秘书处已於2007年 2月 16日正式向政府当局转达上述的要求及关注.)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立法会CB(1)858/06-07(01) 号文件 ―― 秘书处申诉部作出的转介,当中附载由一临床心理学家组成的关注组发出的函件,表达他们对杂志的淫亵及不雅封面和内容的意见)3. 委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文件.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立法会CB(1)853/06-07(01) 号文件 ―― 待议事项一览表立法会CB(1)853/06-07(02) 号文件 ―― 跟进行动一览表)4. 委员察悉,政府当局建议在2007年 3月 12日的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以下事项:(a) 数码港计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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