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4-08-08

3 制度亦较为开放,如将《难民公约》的适用围延展至香港,可能很容易会遭人滥用. 12. 应事务委员会要求,立法会资 料研究部曾对包括美国、 澳洲、英国、瑞士和日本等 5个选定司法管区的酷刑声请处理 机制进行研究.该份研究报告已於 2011年 7月发给委员.对曾经 进行研究的司法管区的机制作出比较的对照表(摘 录自研究报告 )载 於附 录I. 相关文件 13. 载於立法会网站的相关文件一览表载於附录 II.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

2 2011年10月21日立法会秘书处选定司法管区的酷刑声请处理机制资料研究部第1页选定司法管区的酷刑声请处理机制 美国澳洲英国瑞士日本背景主要相 关法例 ?《 1998年外交事务改革与重组法》(Foreign Affairs Reform and Restructuring Act of 1998);

?《 移民及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及?《 联邦规例守则》(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 1958年移民法令》(Migration Act 1958);

及?《 1994年移民规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

2002 年国籍、入境及政 治庇护法》(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

及?《

1998 年人权法》(Human Rights Act 1998). 《

1998 年庇护法》(Asylum Act of 1998).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 负责机 关?国土安全部下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下称 美国移民局 );

及?司法部下的移民审查行政办事处(Executive Office of Immigration Review). 移民与公民事务部(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 英国内政部下的边境事务署(Border Agency). 联邦移民局(Federal Office for Migration). 法务省入国管理局.附录I立法会秘书处选定司法管区的酷刑声请处理机制资料研究部第2页选定司法管区的酷刑声请处理机制 美国澳洲英国瑞士日本提出酷刑声请可否直 接根 《禁止 酷刑公 约》提出 酷刑声 请 可以,并应以寻求庇护 的同一方式提出申请. 不可以. 不可以,但申请人可於处理庇护申请期间根杜分奕巳ü肌(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1) 提出人权声请. 不可以. 不可以. 如何提 出声请 申请人可藉下述方法提出声请,以获得 《 禁止酷刑公约》下的济助:在遣送离境程序进 行期间向移民法官提出济助要求;

或向移民 法庭出示证蛟仂侗砀I-589的资料,以显 示如被遣送至有关国家,可能会遭受酷刑. 填写表格866 , 向移民与公民事务部提出难民地位的申请. 申请人可在抵达入境口岸时向入境事务人员申请庇护.如果申请人身处英国,他们应预约边境事务署的庇护审核组(Asylum Screening Unit) 面谈.没有关於如何提出申请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向瑞士驻外代表机构、边境哨站、瑞士机场边境管制站或联邦移民局的接待及处理中心(Reception and Procedure Centre) 提出申请. 寻求庇护者须亲身向地方入国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文件. 注:(1) 《 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订明禁止施加酷刑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条文,内容与《禁止酷刑公约》的类似.立法会秘书处选定司法管区的酷刑声请处理机制资料研究部第3页选定司法管区的酷刑声请处理机制 美国澳洲英国瑞士日本初步审核 在全面聆 讯/会面 前有否进 行初步审 核 没有. 没有. 有.申请人须通过审 核程序,然后才获编 配个案负责人. 有.申请人先获初步接见,然后才获编配至有关州份. 没有. 审核程序 不适用. 不适用. ? 申请人会获简短接见,并须出示护 照或旅游证件,以确定其身份和国籍及支持其申请. ? 审核程序分为5类,申请 人会被 编入其中一类,以决定处理其声请的未来路径. ? 申请人须提供个人资料及前往瑞士的路线资料. ? 裁决须於申请提交后的20天内作出.倘若裁决未能於此时限内作出,联邦移民局可把申请人编配至某一州份. 不适用. 立法会秘书处选定司法管区的酷刑声请处理机制资料研究部第4页选定司法管区的酷刑声请处理机制 美国澳洲英国瑞士日本就酷刑/庇护声请作出裁决而进行的聆讯/会面 裁决程序 的形式 对辩式聆讯(类 似 出庭应讯 ). 非对辩式会面. 非对辩式会面.非对辩式会面. 非对辩式会面. 由谁进行 聆讯/会面聆讯由获检察首长任命的移民法官主持进行.移民法官会取双方(即 申请人和美国政府 )的论. 会面由个案经理(移 民与公民事务部中曾接受训练的人员)主持进行. 会面由个案负责人(内政部的人员)主持进行. 会面由联邦移民局的人员主持进行,并 有一 名非政府机构代表列席,作为 中立观察员,以核实会面过程是否符合规程. 会面由难民调查官(法务省指派的入境审查官)主持进行. 立法会秘书处选定司法管区的酷刑声请处理机制资料研究部第5页选定司法管区的酷刑声请处理机制 美国澳洲英国瑞士日本就酷刑/庇护声请作出裁决而进行的聆讯/会面 (续)在聆讯/ 会面期间 会有甚麽 事情发生 双方会向移民法官陈述案情.国土 安全部的检察官可能会盘问申请人和其他证人. 个案经理会就有关声请向申请人提问. 申请人须解释前往英国寻求庇护的原因,并应尽量提供有关庇护申请的详情,亦可提 交 补充证. 申请人须列出理由支持其申请,并解 释要求庇护的原因. 难民调查官会根昵胧榱昵肴颂峤坏某率鍪橄蛏昵肴俗鞒鎏嵛. 在聆讯/ 会面期间 可否延用 法律代表 可以,但政 府不会 承担有关费用. 否,但移民与公 民事务部容许申请人的朋友、亲戚或移民 代理出席会面. 否,申请人必须 亲自回答问题,但他可带同 代表律师出席会面. 否,申请人必 须亲自回答问题,但律 师可出席有关会面. 否,申请人无 权让律师或其他人士在场提供协助或给予意见. 立法会秘书处选定司法管区的酷刑声请处理机制资料研究部第6页选定司法管区的酷刑声请处理机制 美国澳洲英国瑞士日本就酷刑/庇护声请作出裁决而进行的聆讯/会面 (续)举证责任 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如被遣送至拟议的接收国家,会较有可能遭受酷刑.在进行此类评估时,须考虑所有有关日后可能会遭受酷刑的证. 申请人须在指定时限内向个案经理提供一切所需资料,以便其就有关申请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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