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4-07-29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5 年第

18 号) (重大事项)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分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披露公 告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0〕

7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 (内保监罚〔2014〕23 号)的内容予以披露,具 体内容如下: 经查,2009 年5月至

2010 年6月,李吉庆在中国人民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拱投保了

19 分保险, 该分公司未在犹豫期内对李吉庆本人电话回访成功,未采用 信函或会见等方式进行回访,也未对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 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根据该办法第三十 四条规定,决定对该分公司处以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11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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