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4-07-2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5 版)

(一)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条款(2015 版)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 主险 )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 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 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及 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不存在执业过失, 但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在本保险 期间内, 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 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二)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

(三)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四)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因患者或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三)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第四条 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责任限额为 准;

免赔额按每次事故人民币 元计算. 赔偿处理 第五条 如发生医疗意外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患双方共同承 担责任.保险理赔应按照医疗机构责任比例为 执行,具体以呼和浩特市医调委下设调 解处理中心调解结果、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行政调解结果、仲裁结果为准.

(二)附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2015 版)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 主险 )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 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 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因医疗 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 卫生技术人员;

且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多点执业医师、外请医务人员、 实习生、进修医务人员、劳动合同工等. 责任限额 第三条 每人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人民币,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人民币. 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伤残级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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