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4-07-1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 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 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 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 公司股份挂牌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 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 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和两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7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股票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批准后, 公司应依据 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进行股东登记.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 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8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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